分享

“物权变动的其他规定”,姜解《民法典》之二三三~二三九

 Wain X-Ding 2023-04-27 发布于安徽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理解与评点】

包括物权在内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均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谋求对其权利的保护。自该意义而言,本条更宜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而非物权编。如果依本条体例,在物权编下规定物权的救济途径,也应在其他各编下规定对各编权利的救济途径,而如果如此处理,则因这些途径完全相同,根本没有必要在每编下单独规定,由此也说明本条单独规定对物权的救济途径确值斟酌,还显突兀。事实上《民法典》除“物权编”外,也并未单独规定对各编权利的救济途径。《民法典》未汇编前,《物权法》独立一条单独规定对物权的救济途径也属正常,但当《物权法》被汇编进《民法典》时,本条本应做相应调整——要么规定在总则编,作为对民事权利保护的“总则性规定”,要么将本条自物权编中删除。可惜立法者并未如此调整,以致本条出现在物权编中十分奇怪,法律规定物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本条规定途径寻求救济,而法律并不规定其他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似乎其他权利人即不能根据这些途径寻求保护。相信《民法典》并无此等“厚此薄彼”的考虑,即只重视对物权的保护而忽视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只能说立法者在此大意了,也过于懒惰了(仅顾“汇编”,而不考虑与其他各编条文内容的协调一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理解与评点】

本条也应当在总则编规定。物权归属、内容会发生争议,其他权利如人格权、债权、继承权等的归属和内容同样会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也可以请求确认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的归属和内容。立法者将《物权法》规定原封不动汇编进《民法典》,根本没有考虑法典体系化的内在需要和一致性,因此仅就二百三十三条和本条规定,就可以直观得出法典编纂的含金量如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理解与评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民法上的古老权利,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他人无权占有物,物权人完全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返还不能时须负赔偿责任,这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意义。

适用本条时须得注意,权利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1)须向无权占有人提出;(2)占有须为无权占有,物的占有人如系有权占有,则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3)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存在为前提;(4)无权占有情形下,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理解与评点】

妨害物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而依《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是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之一。由此可见本条规定实与第120条、第1167条规定重复,浪费立法资源。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理解与评点】

对物(动产或不动产)的损害,实为对物权的损害,而对包括物权的损害,当然属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已规定包括本条侵权责任(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在内的民事责任,本条又规定对物的侵权责任,又一次浪费立法资源。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理解与评点】

《民法典》“总则编”既已规定民事责任的“公因式内容”,“侵权责任编”又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内容,本条再规定专门针对“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不但浪费立法资源,更显中国《民法典》根本没有掌握德国“潘顿克顿立法体例”的“体系化精髓”。物权编包括本条在内的多条规定与前(“总则编”)与后(“侵权责任编”)多处重复,不但表明法典体系化的混乱,也表明立法者的用心“不一”。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的单用与并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理解与评点】

对照《民法典》第179条第3款“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规定内容何其相似,只是179条侧重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条侧重于物权保护方式。由于物权保护方式的最终结果必然体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本条规定与179条明异暗同。同一法典,并无必要对同一内容做不同侧面的规定。

【作者介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