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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双体系系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体系管理 2023-04-28 发布于浙江

两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责任制,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工作安全文明进行,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两体系建设工作有效进行、快速完善,使两体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两体系承诺》,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两体系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两体系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两体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两体系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两体系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两体系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没有完成两体系任务,由安全科根据《两体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企管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两体系专款中,由财务部掌握用于两体系建设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科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两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两体系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两体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两体系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为保证两体系良好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4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两体系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100元。

4.2.5 对于每次两体系工作都能完美玩成着,奖励20元到100元。

4.2.6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7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两体系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两体系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4.3.1 安全科下达各部门的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对负责人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 每月1号和15号将内部排查记录上交安全科,没有完成者,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3 没有按规定时间给全员进行两体系培训教育,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4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员向责任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没按时间完成者,且无任何合理说明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5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完成,且无董事长签署的延期整改申请单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

4.3.6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7 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隐患排查的考核50元,迟到、早退、请假的考核20元。

4.3.8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9 对不按两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0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11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12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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