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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无证开设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被卫计局给予行政处罚

 随手一阅 2023-04-28 发布于浙江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日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徐某彪开设的“x牙科”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原告徐某彪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现场的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日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责令徐某彪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2017年8月7日,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依法立案及调查取证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有“posicaine100”7支、“Xylonor”1瓶,经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17年10月17日,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检查发现,被告徐某彪在其开设的“x牙科”为周某兰诊疗,并收取诊疗费700元。

2019年3月13日,x县公安局以被告徐某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徐某彪销售假药一案,被告依法向原告徐某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9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700元;罚款三万元。

二、法院另查明

原告徐某彪于1993年8月2日取得x市地区卫生局颁发的个体医培训合格证。2017年9月4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解决原告徐某彪、吴瑞财历史遗留问题召开会议讨论,会议决定:同意徐某彪参照2008年9月16日卫生部电话通知的第1、3项执行,即同意徐某彪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及在原执业地点为原服务人群提供服务。明确徐某彪的执业地点在x县x镇范围。

二、原告观点

原告徐某彪认为其于1993年取得个体医培训合格证,应当适用“老人老办法”,其应该取得医师资格,而不能认定原告徐某彪为无证非法行医。

四、被告观点

本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徐某彪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实充分。

五、庭审意见

1、原告徐某彪是否符合发放《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原告徐某彪诉称,其于1993年8月2日取得了x地区卫生局颁发的个体医培训合格证,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当时的“老人老办法”特殊政策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彪虽取得了个体医的培训合格证,但该合格证并非《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故原告徐某彪主张其具备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条件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徐某彪是否符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2002年5月26日,原x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出“对全市354家个体诊所负责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准注销,停止执业活动,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上缴原发证机关”的公告。该份公告包括了原告徐某彪提出的朱某民的牙科诊所。原告徐某彪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条件。

3、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徐某彪的“x牙科”进行两次的检查,分别是2017年8月2日和2017年10月17日。并对现场诊疗的人员周某兰,附近营业的证人李某、廖某及徐某彪本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最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原告徐某彪。被告x县卫生健康作出的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4、原告徐某彪提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7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非法所得700元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周某兰、李某、廖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且原告徐某彪对于2017年10月17日当日有一中年妇女到其牙科诊所进行诊疗的事实亦无异议。故被告认定非法所得700元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徐某彪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原告徐某彪提出,被告应当自2017年8月7日立案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罚决定,故被告于2019年5月8日才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系程序违法。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为三个月。

被告自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6日将本案移送给x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9年3月13日,x县公安局才将本案再次移送给被告,扣除x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间,被告本案的办案期限未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故原告徐某彪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综上,原告徐某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六、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徐某彪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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