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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调两个“严禁”续贷告诉了我们哪三个基本事实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23-04-29 发布于北京

现在很多人都说银行贷款利率下降到4%以下了,最低的贷款利率已经降低到3%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份我国银行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96%,已经低于4%,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只有4.42%,比上年同期低了41个基点。

最近,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提出了两个“严禁”续贷:一是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二是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为什么专门对续贷提出要求,这样的要求对小微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要认清哪三个事实:

第一个事实,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强调续贷?续贷对小微企业预示着什么?

监管部门在两个”严禁“之前,还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表面上是看是提示各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允许续贷,但暗含的意思是目前小微企业在银行的贷款要续贷是比较难的,从而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们知道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贵,但不知道的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续贷更难。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的理论逻辑是“贷款是要到期偿还的”,因此,贷款到期后银行收回贷款似乎也是非常合理的,起码在法律上和合同上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就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把银行贷款当做生产经营中需要运转的资金的一部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如半年或者一年到期以后,企业如果偿还则会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一下子变成短缺,从而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企业要保持既定的资金规模一般就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办理续贷,但过去银行对续贷控制的比较严格,续贷是比较难的;二是还旧借新,我们都听说过借新还旧,但后来在政策上借新还旧受到限制,只能是还旧借新。还旧借新的资金如果来自于民间借贷则增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而如果银行收回贷款以后不再贷款,则会导致企业陷入真正的资金陷阱。

这次,监管部门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实际上就是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办理续贷,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资金的稳定性,对中小企业是一大利好。

第二大事实,监管部门明确,商业银行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本质上仍然是强调必须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监管部门明确强调,各银行机构要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这里要两个明确的含义:一是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明确续贷的条件,不能过度也不能泛滥;二是对于那些贷款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的一律不允许续贷,说明目前挪用贷款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的现状比较突出。

我们知道,去年以来经营贷款的利率已经降到4%以下进入3时代,一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纷纷办理经营性贷款,一些贷款中介也大力推介通过经营性贷款提前偿还房贷,2022年的房贷提前还款潮虽然本质上是贷款利率下调后,原有的房贷利率太高导致的通过提前还贷降低资金成本的内在需求,但一些贷款中介通过包装办理经营性贷款,然后对房贷进行转换直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个人经营贷置换房贷的具体流程是:购房者先通过贷款中介借贷结清房贷,然后再以个体经营者或者企业法人、股东等身份,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个人经营贷,从而实现了房贷与经营贷的转换,并实现了贷款利率的下降。

我们先不说提前偿还房贷存在资金来源的风险,有的贷款中介提供过桥资金要收取最低年化13%最高达60%的“过桥费”,贷款中介还要收取1%-1.5%的服务费,把过桥贷款利息、中介服务费、各种贷款手续费再加上贷款利率,即使经营贷的利率在3.5%以下,综合资金成本已经高于原有的房贷利率水平。

更重要的是,以经营贷转换房贷存在政策性风险和贷款用途风险。近日,多家银行因为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贷款用途严重不符同时违反贷款政策而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这次监管要求,再一次明确对经营贷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的严格禁止续贷,也是再一次明确了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口的经营贷款必须用于生产和经营,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进行谋利。

第三个事实,监管通知再一次明确,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这一点特别重要,毕竟续贷是最容易掩盖信用风险的手段

续贷以前之所以要严格控制,根本的原因是续贷容易掩盖信用风险,从而形成信用风险的延后和累积,造成更大的银行风险。

银行和监管部门以前为什么强调贷款到期及时收回、或者衔偿还贷款再进行续贷,根本的原因是如果大量续贷、连续续贷,可能会掩盖贷款的信用风险,导致一些已经出现风险的贷款通过续贷表面上仍然是正常贷款,甚至有的通过续贷增大贷款额度,而导致一些已经连贷款利息都无力偿还的贷款仍然账面显示正常,这对一些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的风险累积是非常可怕的。

比如一家小企业贷款300万元经营性贷款,而企业遇到了一定的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到期贷款,经办银行与企业协商办理了续贷,而调研报告显示企业符合各种续贷条件,特别是生产经营正常。第二次贷款到期时,企业不但贷款难以偿还,24万元的贷款利息都支付不了,经办银行与企业协商办理350万元的经营性贷款续贷,300万元用于偿清原有贷款,24万元银行收取了贷款利息,剩下的26万元是下一次的贷款利息。如此滚动下去,企业贷款的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监管强调续贷不能掩盖信用风险,就是要坚持续贷的条件,并严格进行续贷的条件约束,防止把续贷变成银行调节信贷资产质量和工具,这一点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的经济处于复苏和持续恢复性增长的阶段,尽管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超出预期,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力仍然不足,要激发经济活力为这些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特别是续贷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但续贷的同时也要警惕经营贷款的挪用和续贷被用于掩盖信用风险。(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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