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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侵权时,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求是1025 2023-04-29 发布于山东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在遭遇网络侵权时,被侵权人直接与发布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交涉,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是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与此同时,一旦遭遇网络侵权,被侵权人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但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就变得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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