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两部分的赔偿,其中有关精神赔偿适用在离婚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索赔的情形是法定的,除此之外的情形,如一般婚外情、赌博、好逸恶劳、吸毒等,均不能成为索赔的理由。 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有何相关规定?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提起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提起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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