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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针灸类方·总论

 蓝海苍鹰 2023-04-30 发布于陕西

总论

一、阴阳

用針之要,在於知調陰與陽。

調陰與陽,精氣乃光,合形與氣,使神內藏。

審其陰陽,以別柔剛。

陽病治陰,陰病治陽。

定其血氣,各守其鄉。

故善用針者,從陰引陽,從陽引陰,以右治左,以左治右。

以我知彼,以表知裏,以觀過與不及之理,見微得過,用之不殆。

陰盛而陽虛,先補其陽,後瀉其陰而和之。

陰虛而陽盛,先補其陰,後瀉其陽而和之。

病先起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

病先起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

轉筋於陽,治其陽。轉筋於陰,治其陰。皆卒刺之。

病痛者,陰也,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陰也,深刺之。

病在上者,陽也。病在下者,陰也。

癢者,陽也,淺刺之。

病有形而不痛者,陽之類也。無形而痛者,陰之類也。

無形而痛者,其陽完而陰傷之也,急治其陰,無攻其陽。

有形而不痛者,其陰完而陽傷之也,急治其陽,無攻其陰。

陰陽俱動,乍有形,乍無形,加以煩心,命曰陰勝其陽,此謂不表不裏,其形不久。

病在陰之陰者,刺陰之滎輸。

病在陽之陽者,刺陽之合。

陰者主臟,陽者主腑。陽受氣於四末,陰受氣於五臟。

故瀉者迎之,補者隨之,知迎知隨,氣可令和。

和氣之方,必通陰陽,五臟為陰,六腑為陽。

傳之後世,以血為盟,敬之者昌,慢之者亡,無道行私,必得夭殃。

二、腑类

治臟者,治其俞。

治腑者,治其合。

浮腫者,治其經。

五臟有六腑,六腑有十二原。

十二原出於四關,四關主治五臟。

深專者,刺大臟,迫臟刺背,背俞也。

刺之迫臟,臟會,腹中寒熱去而止。

與刺之要,發針而淺出血。

邪客於五臟之間,其病也,脈引而痛,時來時止。

視其病,繆刺之於手足爪甲上,視其脈,出其血,間日一刺,一刺不已,五刺已。

三,经络类

用針者,必先察其經絡之實虛,切而循之,按而彈之,視其應動者,乃後取之而下之。

凡刺之數,先視其經脈,切而從之,審其虛實而調之。

不調者,經刺之。

有痛而經不病者,繆刺之。

因視其皮部有血絡者,盡取之。

此繆刺之數也。

邪客於經,左盛則右病,右盛則左病,亦有移易者。左痛未已而右脈先病,如此者,必巨刺之,必中其經,非絡脈也。

故絡病者,其痛與經脈繆處,故命曰繆刺。

絡滿經虛,灸陰刺陽。

經滿絡虛,刺陰灸陽。

四、气血类

用針之類,在於調氣。

氣積於胃,以通營衛,各行其道。宗氣留於海,其下者注於氣街,其上者走於息道。

故厥在於足,宗氣不下,脈中之血凝而留止,弗之火調,弗能取之。

凡刺之道,氣調而止。

補陰瀉陽,音氣益彰,耳目聰明。反此者,血氣不行。

氣有余則瀉其經隧,無傷其經,無出其血,無泄其氣。

不足則補其經隧,無出其氣。

氣有余於上者,導而下之。

氣不足於上者,推而休之。

其稽留不至者,因而迎之。

必明於經隧,乃能持之。

寒與熱爭者,導而行之。

其宛陳血不結者,則而予之。

上氣不足,推而揚之。

下氣不足,積而從之。

陰陽皆虛,火自當之。

厥而寒甚,骨廉陷下。

寒過於膝,下陵三里。

血有余則瀉其盛經,出其血。

不足則視其虛經。內針其脈中,久留而視,脈大疾出其針,無令血泄。

血實宜決之。

氣虛宜掣引之。

五、寒热类

刺諸熱者,如以手探湯。

刺寒清者,如人不欲行。

陰有陽疾者,取之下陵三里,正往無殆,氣下乃止,不下復始也。

大熱在上,推而下之。

從上下者,引而去之。

視前痛者,常先取之。

大寒在外,留而補之。

入於中者,從合瀉之。

六、标本类

凡刺之方,必別陰陽,前後相應,逆從得施,標本相移。

故曰,有其在標而求之於標,有其在本而求之於本。有其在本而求之於標,有其在標而求之於本。

故治有取標而得者,有取本而得者,有逆取而得者,有從取而得者。

故知逆與從,正行無問,知標本者,萬舉萬當,不知標本,是謂妄行。

先病而後逆者,治其本。

先逆而後病者,治其本。

先寒而後生病者,治其本。

先病而後生寒者,治其本。

先熱而後生病者,治其本。

先熱而後生中滿者,治其標。

先病而後泄者,治其本。

先泄而後生他病者,治其本。必先調之,乃治其他病。

先病而後先中滿者,治其標。

先中滿而後煩心者,治其本。

小大不利,治其標。

小大利,治其本。

病發而有余,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病發而不足,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

謹察間甚,以意調之。

間者並行,甚者獨行。

先小大不利而後生病者,治其本。

七、形气色脉类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

形肉未脫,少氣而脈又躁,躁厥者,必為繆刺之。散氣可收,聚氣可布。

必先度其形之肥瘦,以調其氣之虛實,實則瀉之,虛則補之,必先去其血脈而後調之。

無問其病,以平為期。

凡將用針,必先診脈,視氣之劇易,乃可以治也。

五臟之氣已絕於內,而用針者反實其外,是謂重竭。重竭必死,其死也靜。治之者輒反其氣取腋與膺。

五臟之氣已絕於外,而用針者反實其內,是謂逆厥。逆厥則必死,其死也躁。治之者反取四末。

觀其色,察其目,知其散復。

一其形,聽其動靜,知其邪正。

右主推之,左持而御之,氣至而去之。

形氣不足,病氣有余,是邪勝也,急瀉之。

形氣有余,病氣不足,急補之。

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氣俱不足也,不可刺之,刺之則重不足。重不足則陰陽俱竭,血氣皆盡,五臟空虛,筋骨髓枯,老者絕滅,壯者不復矣。

形氣有余,病氣有余,此謂陰陽俱有余也,急瀉其邪,調其虛實。

故曰,有余者瀉之,不足者補之,此之謂也。

故曰,刺不知逆順,真邪相搏。

滿而補之,則陰陽四溢,腸胃充郭,肝肺內䐜,陰陽相錯。

虛而瀉之,則經脈空虛,血氣竭枯,腸胃㒤辟,皮膚薄著,毛腠夭膲,予之死期。

年質壯大,血氣充盈,膚革堅固,因加以邪。刺此者,深而留之。

此肥人也,廣肩腋項,肉薄厚皮而黑色,唇臨臨然,其血黑以濁,其氣澀以遲,其為人也,貪於取與。刺此者,深而留之,多益其數也。

刺壯士真骨,堅肉緩節,監監然,此人重則氣澀血濁。刺此者,深而留之,多益其數。

勁則氣滑血清。刺此者,淺而疾之。

瘦人者,皮薄色少,肉廉廉然,薄唇輕言,其血清氣滑,易脫於氣,易損於血。刺此者,淺而疾之。

刺常人奈何?

視其白黑,各為調之。

其端正敦厚者,其血氣和調。刺此者,無失常數也。

嬰兒者,其肉脆,血少氣弱。刺此者,以豪刺,淺刺而疾拔針,日再可也。

针刺类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饞針於病所,膚白勿取。

病在分肉間,取以員針於病所。

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

病在脈,氣少,當補之者,取以鍉針於井滎分輸。

病在五臟固居者,取以鋒針,瀉於井滎分輸,取以四時。

凡用針者,虛則實之,滿則泄之,宛陳則除之,邪勝則虛之。

盛則瀉之,虛則補之,熱則疾之,寒則留之,陷下則灸之,不盛不虛,以經取之。

刺虛則實之者,針下熱也,氣實乃熱也。

滿而泄之者,針下寒也,氣虛乃寒也。

菀陳則除之者,出惡血也。

凡刺之真,必先治神,五臟已定,九候已備,後乃存針。

眾脈不見,眾兇弗聞,外內相得,無以形先,可玩往來,乃施於人。

人有虛實,五虛勿近,五實勿遠。

至其當發,間不容瞚,手動若務,針耀而勻,靜意視義,觀適之變。

是謂冥冥,莫知其形,見其烏烏,見其稷稷,從見其飛,不知其誰,伏如橫弩,起如發機。

持針之道,欲端以正,安以靜。

先知虛實而行疾徐。

左手執骨,右手循之,無與肉果。

瀉欲端以正,補必閉膚。

輔針導氣,邪得淫泆,真氣得居。

夫實者,氣入也。虛者,氣出也。

氣實者,熱也。氣虛者,寒也。

入實者,左手開針空也。入虛者,左手閉針空也。

刺虛者須其實,刺實者須其虛。

經氣已至,慎守勿失,深淺在志,遠近若一,如臨深淵,手如握虎,神無營於眾物。

邪勝則虛之者,出針勿按。

徐而疾則實者,徐出針而疾按之。疾而徐則虛者,疾出針而徐按之。

刺急者,深內而久留之。

刺緩者,淺內而疾發針,以去其熱。

刺大者,微瀉其氣,無出其血。

刺滑者,疾發針而淺內之,以瀉其陽氣而去其熱。

刺濇者,必中其脈,隨其逆順而久留之,必先按而循之,已發針,疾按其痏,無令其血出,以和其脈。

諸小者,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也。

脈之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內針而久留之,以致其空脈氣也。

脈淺者勿刺,按絕其脈乃刺之,無令精出,獨出其邪氣耳。

久病者,邪氣入深。

刺此病者,深內而久留之,間日而復刺之,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脈,刺道畢矣。

脈實者深刺之,以泄其氣。

脈虛者淺刺之,使精氣無瀉出,以養其脈,獨出其邪氣。

夫氣之在脈也,邪氣在上,濁氣在中,清氣在下。

故針陷脈則邪氣出,針中脈則濁氣出,針太深則邪氣反沈,病益。

故曰,皮肉筋脈,各有所處,病各有所宜,各不同形,各以任其所宜。

無實無虛,損不足而益有余,是謂甚病,病益甚。

取五脈者死,取三脈者恇。奪陰者死,奪陽者狂。

針害畢矣。

刺營者出血,刺衛者出氣,刺寒痹者內熱。

刺陽明出血氣。

刺太陽出血惡氣。

刺少陽出氣惡血。

刺太陰出氣惡血。

刺少陰出氣惡血。

刺厥陰出血惡氣也。

刺骨者無傷筋。

刺筋者勿傷肉。

刺肉者無傷脈。

刺脈者無傷皮。

刺皮者無傷肉。

刺肉者無傷筋。

刺筋者無傷骨。

刺之而氣不至,無問其數。刺之而氣至,乃去之,勿復針。

針各有所宜,各不同形,各任其所為。

刺之要,氣至而有效,效之信,若風之吹雲,明乎若見蒼天,刺之道畢矣。

所謂氣至而有效者,瀉則益虛,虛者脈大如其故而不堅也,堅如其故者,適雖言故,病未去也。

補則益實,實者脈大如其故而益堅也,夫如其故而不堅者,適雖言快,病未去也。

故補則實,瀉則虛,痛雖不隨針,病必衰去。

必先通十二經脈之所生病,而後可得傳於終始矣。

故陰陽不相移,虛實不相傾,取之其經。

凡刺之屬,三刺至谷氣,邪僻妄合,陰陽易居,逆順相反,沈浮異處,四時不得,稽留淫泆,須針而去。

故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谷氣至,谷氣至而止。

所謂谷氣至者,已補而實,已瀉而虛,故以知谷氣至也。邪氣獨去者,陰與陽未能調而病知愈也。

是故用針者,察觀病人之態,以知精神魂魄之存亡,得失之意。

五者以傷,針不可以治之也。

是故工之用針也,知氣之所在,而守其門戶。

明於調氣,補瀉所在,徐疾之意,所取之處。

瀉必用員,切而轉之,其氣乃行。疾而徐出,邪氣乃出。伸而迎之,遙大其穴,氣出乃疾。

補必用方,外引其皮,令當其門,左引其樞,右推其膚,微旋而徐推之。必端以正,安以靜,堅心無解,欲微以留,氣下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

用針之要,無忘其神。

吸則內針,無令氣忤。靜以久留,無令邪布。吸則轉針,以得氣為故。候呼引針,呼盡乃去,大氣皆出,故命曰瀉。

必先捫而循之,切而散之,推而按之,彈而怒之,抓而下之,通而取之,外引其門,以閉其神。

呼盡內針,靜以久留,以氣至為故,如待所貴,不知日暮。其氣以至,適而自護,候吸引針,氣不得出,各在其處,推闔其門,令神氣存,大氣留止,故命曰補。

誅罰無過,命曰大惑,反亂大經,真不可復。

用實為虛,以邪為真,用針無義,反為氣賊。

奪人正氣,以從為逆,榮衛散亂,真氣已失,邪獨內著,絕人長命,予人夭殃。

凡刺之害,中而不去則精泄,不中而去則致氣。

精泄則病甚而恇,致氣則生為癰疽也。

、灸法类

所不為,灸之所宜。

臟寒生滿病,其治宜灸焫。

陷下則徒灸之。

陷下者,脈血結於中,中有著血,血寒,故宜灸之。

陰絡所過,得之留止。

寒入於中,推而行之。

經陷下者,火則當之。

結絡堅緊,火所治之。

氣盛則瀉之,虛則補之。

以火補者,毋吹其火,須自滅也。

以火瀉之,疾吹其火,傳其艾,須其火滅也。

刺禁类

無刺熇熇之熱,無刺漉漉之汗。

無刺渾渾之脈,無刺病與脈相逆者。

形肉已奪,是一奪也。

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

大汗出之後,是三奪也。

大泄之後,是四奪也。

新產及大血之後,是五奪也。

此皆不可瀉。

凡刺之禁,新內勿刺,新刺勿內。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勞勿刺,已刺勿勞。已飽勿刺,已刺勿飽。已饑勿刺,已刺勿饑。已渴勿刺,已刺勿渴。

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

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乃刺之。

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頃乃刺之。

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

逆其營衛,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為陽,則邪氣復生。粗工勿察,是謂伐身,形體淫泆,乃消腦髓,津液不化,脫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刺跗上,中大脈,血出不止,死。

刺面,中溜脈,不幸為盲。

刺頭,中腦戶,入腦立死。

刺舌下中脈太過,血出不止為喑。

刺足下布絡中脈,血不出為腫。

刺郗中大脈,令人仆脫色。

刺氣街中脈,血不出,為腫鼠僕。

刺脊間,中髓,為傴。

刺乳上,中乳房,為腫根蝕。

刺缺盆中內陷,氣泄,令人喘咳逆。

刺手魚腹內陷,為腫。

無刺大醉,令人氣亂。

無刺大怒,令人氣逆。

無刺大勞人,無刺新飽人,無刺大饑人,無刺大渴人,無刺大驚人。

刺陰股,中大脈,血出不止死。

刺客主人,內陷中脈,為內漏為聾。

刺膝臏出液,為跛。

刺臂太陰脈,出血多,立死。

刺足少陰脈,重虛出血,為舌難以言。

刺膺中陷,中肺,為喘逆仰息。

刺肘中內陷,氣歸之,為不屈伸。

刺陰股下三寸內陷,令人遺溺。

刺掖下脅間,內陷,令人咳。

刺少腹,中膀胱,溺出,令人少腹滿。

刺腨腸內陷,為腫。

刺匡上陷骨中脈,為漏為盲。

刺關節中液出,不得屈伸。

十一取穴类

先得其道,稀而疏之,稍深以留,故能徐入之。

病在脈,調之血。病在血,調之絡。病在氣,調之衛。病在肉,調之分肉。病在筋,調之筋。病在骨調之骨。

燔針劫刺其下及與急者。病在骨,焠針藥熨。

病不知所痛,兩蹻為上。

身形有痛,九候莫病,則繆刺之。

痛在於左而右脈病者,巨刺之。

必謹察其九候,針道備矣。

夫百病變化,不可勝數,然皮有部,肉有柱,血氣有輸,骨有屬。

皮之部,輸於四末。

肉之柱,在臂脛諸陽分肉之間,與足少陰分間。

血氣之輸,輸於諸絡,氣血留居,則盛而起。

筋部無陰無陽,無左無右,候病所在。

骨之屬者,骨空之所以受益而益腦髓者也。

絡脈治皮膚,分腠治肌肉,氣口治筋脈,經輸治骨髓。

滎腧治外經,合治內腑。

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

病在頭者取之足,病在腰者取之腘。

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皆主之。

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皆主之。

疾高而內者,取之陰之陵泉。

疾高而外者,取之陽之陵泉也。

病始手臂者,先取手陽明太陰而汗出。

病始頭首者,先取項太陽而汗出。

病始足脛者,先取足陽明而汗出。

臂太陰可汗出,足陽明可汗出。

故取陰而汗出甚者,止之於陽。取陽而汗出甚者,止之於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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