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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规范民事管辖异议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刘锡春律师 2023-05-01 发布于湖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管辖异议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渝高法〔2016〕83号
为规范民事管辖异议审查工作,提高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规范民事管辖异议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缩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效率原则。在保证程序合法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期限,缩短民事管辖异议审查周期,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3)分工协作原则。一审民事管辖异议由相关民事审判部门审查,民事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查。案卷流转主要由立案部门负责,相关民事审判部门予以配合。
2、一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告知办理部门名称、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姓名、通信地址、电话联系等信息,方便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出管辖异议,方便当事人不服管辖异议一审裁定时提交上诉状。
3、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由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在五日内审查是否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收到管辖异议日期,中止计算案件审限,同时开始计算管辖异议审查期限;对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


4、在有两个以上被告的案件中,收到部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应当核实向其他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从最晚收到起诉状副本(包括公告送达)的被告答辩期间届满开始计算管辖异议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收到管辖异议的日期晚于该答辩期间的,从收到该管辖异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
前款情形,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应将最晚收到起诉状副本的被告答辩期间届满日期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管辖异议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5、审查一审民事管辖异议,不另行单独编立案号。
6、审查一审民事管辖异议,应当在审查期限开始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经庭长审批,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7、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书发送当事人。
8、当事人不服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引导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案件审判组织收到上诉状,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起的上诉,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当事人上诉的日期。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提交上诉状的,不按上诉处理。
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上诉状的,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两日内移交一审案件审判组织,由一审案件审判组织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9、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做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坚持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作好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邮寄的管辖异议上诉状,应注明收到日期并作好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
10、对当事人不服一审管辖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间依法提起的上诉,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上诉状后五日内或在收到立案部门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11、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发送上诉状副本后三日内,将上诉材料、纸质卷宗连同电子卷宗,移送至所在法院立案部门。
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检查上诉状、纸质卷宗、电子卷宗是否齐备。经检查齐备的,应在十日内将上诉状、纸质卷宗、电子卷宗移送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12、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8、第10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应当将其并入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材料,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答辩状副本发送上诉人。
13、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场检查移送的卷宗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由一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带回。
14、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材料后五日内立案。民事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编立“民辖终”字号。
15、民事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经庭长审批,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16、民事管辖异议上诉案件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一审人民法院送达。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上诉案件裁定作出后五日内将裁定书、委托送达函、送达回证连同一审卷宗材料退回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后两日内退回一审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一审法院案件审判组织应当在收到上诉案件裁定书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17、一审案件审判组织应当在民事管辖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生效日期录入案件管理系统,该生效日期为案件恢复审理的日期。
18、行政管辖异议审查和案件流转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19、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制订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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