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房屋,按“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在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出租住房,增值税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5% 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缴增值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的,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缴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不能享受免缴增值税的,应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然人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得扣减增值税额。 转租房屋,不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缴印花税。 四、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为住房的税率为10%。 六、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可按50%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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