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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朝的鼠尾簿和鼠尾法丨202305-02(总第2342期)

 懒风林 2023-05-02 发布于安徽

王曾瑜著:《锱铢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二六、宋朝的鼠尾簿和鼠尾法

宋朝的鼠尾簿始用于差役。宋朝差役一般是指轮差乡村上三等户服吏役,吏役分州县役和乡役,州县役是州县衙门公吏,乡役是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宋哲宗元祐时,反变法派执政,在相当程度上恢复宋神宗前的差役旧法。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4元祐七年六月丙寅载,两浙路转运副使毛渐状:

自到任已来,巡历所至州县,取索到诸乡第三等以上人户差役鼠尾都簿,点检所差色役,逐处多称不曾起置,只有逐乡五等丁产文簿。缘各乡丁产簿卒难见得差役失当,唯是鼠尾都簿易为检察。虽已一面行牒管下杭、越十四州,指挥诸县各起置鼠尾都簿,将所管诸乡第三等已上人户依物力等第、人丁数目,衮同鼠尾排定,于逐人名下注凿逐次所差色役名目、年限、得替日月。

户部看详此状说:

所造丁产文簿,自合将耆、户长当官供过人户税产物力,与旧簿比对,依次等品量,于簿内逐等下鼠尾排定,遇差役,依条书凿所差色役年月日及替人姓名,即人吏无由移易高下。今据本官前项申请,窃虑逐路施行不一,今欲申明行下诸路,详此施行。若未係改造文簿去处,只据排定资次,于见丁产簿内依此凿定。

这段记载表明,当时开始在乡村五等丁产簿的基础上,另设鼠尾都簿,专为乡村上户依次轮充差役之用。鼠尾簿上开列各户“物力等第、人丁数目”和“所差色役年月日及替人姓名”。後来,宋哲宗在绍圣时“绍述”熙丰新政,又施行免役法。但在实际上,只是州县役实行投名,而乡役依然轮差。由于推行保甲制,取消原来的乡村基层政权编制,都、副保正取代耆长,负责治安,大保长取代户长,负责催税。既然乡役仍实行轮差,故至南宋时,也可看到设置鼠尾簿,实行鼠尾法的记载。《宋会要》食货66之80—81载:

(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比年陈请役法,可谓备矣,独有近岁申明,欲以批朱、白脚轮差,遂致下等人户被害。谓如十保内,上等家业钱一万贯,中等家业钱五千贯,各以充役,谓之批朱。至有下等家业钱一百贯以上,末等家业钱五十贯以上,未曾充役,谓之白脚。〔然下户无力可充,遂有差役不行之患。〕[1]欲乞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比并物力、人丁再差。”从之。

所谓批朱,即是在簿籍上用朱笔标明某户业已充役,而白脚即是某户未曾充役,故在簿籍上无朱笔标记。上引的记事并未说明差役是否使用鼠尾簿。据洪适《盘洲文集》卷41《论人户差役劄子》说:

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一日,续降旨挥,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人比并再差。行之数年,民受其利。近因宣州一乡,上户绝少,下户极多,守臣奏请,本欲不候歇役六年,即再差上户。有司看详,误将歇役六年旨挥便行衝改,遂致上户却称朝廷改法,是以鼠尾流水差役,必欲差遍白脚,始肯再充。[2]

可知当时往往行用鼠尾薄,按照鼠尾簿上排列的各户名单,依次轮差乡役,可称“鼠尾流水差役”。这种办法,与批朱歇役到一定期限,仍同白脚比较物力而轮差的办法,有所不同。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讲得最为详尽的,是宋宁宗时袁燮所上的《便民劄子》,他说:

臣闻差役旧法,惟以物力高下为序,自大至小,谓之鼠尾,劳佚虽均,而物力不侔,有至于破产者。迨淳熙间,始立倍法,自增及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别。高者稍频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宽,可谓良法矣。

然行于州县,未能尽晓,但谓朝廷专用倍法,而不知兼用鼠尾法。窃详当时建议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所谓窄都者,即绍兴三十二年指挥'地里窄狭,人烟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所谓'递年体例’者,即鼠尾旧法也。地里既狭,人烟又稀,役户无几矣,决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县间未达'递年体例’一句,都分宽狭,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纷纷也。欲乞朝廷的确行下,明言递年体例即鼠尾旧法,宽都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诚便民之大者。[3]

此奏对鼠尾一词的来历,已说得十分清楚。“以物力高下为序,自大至小,谓之鼠尾”,在簿籍上开列各户名单,按财富多少为序,依次排列,故以自粗至细而又较长的老鼠尾巴为喻。南宋摊派差役的花样不少,其中依鼠尾簿上的名单次序轮差,则称鼠尾法,即洪适所谓“鼠尾流水差役”。陆游之子陆子遹说:“鼠尾之不立,而销丹之莫辨;白脚之隐匿,而析户之规免。”[4]前一句之意是如不设鼠尾簿,则哪些已“销丹”,即批朱,就无法辨认,此乃差役之一弊。楼钥在《论役法》中说:“盖前後臣僚论列,有为朱脚、白脚之法者,有为鼠尾轮差之法者。朝廷行之,正求以便民,然而申明愈多,法令愈繁,有司不知所守,而舞文之吏因得并缘为奸,而民益病矣。”[5]所谓朱脚,也即是批朱。这段话真实地反映了当时摊派差役的混乱状况,但鼠尾法作为摊派差役的一种方式,仍行用而不废。明刊本《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范应铃《提举再判下乞照限田免役状》说,官户依照“限田之制”,除规定限额内的田产免差役外,“馀当与编户同。又以各都税钱鼠尾排定,自多及少,次第告示”,可为一例。

鼠尾簿或称鼠尾单。曹彦约所撰陈元勋的墓志铭中说,陈元勋任鄂州崇阳知县,“乞转输之粟,以宽旱岁,正鼠尾之籍,以定差役”。[6]刘克庄在《浮梁县申余震龙等不伏充役事》的书判中说:“岂有八都皆是顽民之理,如此是忿嫉百姓也。帖县将八都合差役户开具鼠尾单,仍勒乡司重责罪罚,申。”[7]黄震在《义役差役榜》中说:“备帖一路(按:指江南西路)五十六具,各随宜处置,面覈乡司底籍,知人户虚实,无以其诡挟为扰,而且以併聚见数,凡见成鼠尾单不可为准。”[8]这些记载表明,直到南宋晚期,摊派差役仍沿用鼠尾簿。当然,由于吏胥作弊等各种原因,鼠尾簿上记录是否准确可靠,则是另一回事,故黄震就指出江南西路五十六县的“鼠尾单不可为准”。《万历黄巖县志》卷3介绍南宋时台州黄巖县的义役,“义役之法遂遍邑境,鼠尾旧式屏去不用”。看来至少有些地区与此县相类似。

除了鼠尾簿以外,宋朝还有鼠尾帐。据《宋史》卷374《赵开传》,赵开出任成都府路转运判官,“减蒲江六井元符至宣和所增盐额,列其次第,谓之鼠尾帐,揭示乡户,岁时所当输折科等实数,俾人人具晓,乡胥不得隐匿窜寄”。这种鼠尾帐看来是参照鼠尾簿而设置的,而功能却与鼠尾簿不同。在赵开身後四十年,即宋孝宗淳熙时,李焘为他撰写墓志铭,说这种鼠尾帐“至今用之”。[9]又《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之望奏论经界法:“遂令州县取诸乡税名,为鼠尾帐,家至户到,问其愿否。”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说有人主张当地和买“或作鼠尾推排”。此类都应是参照差役的鼠尾法。

以上介绍了鼠尾簿和鼠尾法,最後必须指出,鼠尾簿是宋朝摊派差役的一种簿籍,却并非是唯一的必备的一种簿籍。如南宋陈傅良说:“役法者,五等簿[是]也。”[10]他没有提及鼠尾簿,只说役法以五等丁产簿轮差。又《昼帘绪论·差役篇第十》说,摊派差役,使用“产力簿”,“俟簿书物力一定,然後照各乡则例,物力及若干,方令充役”,“若有元係不应充役白脚,而近来增置田产,归併诡挟,物力亦当及役,则且差白脚”。“产力簿”大约也是五等丁产簿之别称。总之,鼠尾簿大致是宋哲宗时出现的一种用于摊派差役的簿籍,至于各地设置鼠尾簿与否,已不可能有具体的详尽的统计资料了。

图片

原载《中国历史大辞典通讯》1983年第1期

注 释

[1] “然下户”一句,据《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六月辛未朔补。

[2] 据《要录》卷189绍兴三十一年三月庚子,《宋会要》食货65之93,洪适此奏当上于当年三月庚子之前,为二月二十七日。

[3] 《历代名臣奏议》卷259。

[4] 《景定建康志》卷41《溧阳县均赋役记》。

[5] 《攻媿集》卷26,又《水心别集》卷13《役法》也提到“流水鼠尾,白脚歇替之差”。

[6] 《昌谷集》卷19《故利州路提点刑狱陈君墓志铭》。

[7]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92。

[8] 《黄氏日抄》卷79。

[9] 《琬琰集删存》卷2。

[10] 《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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