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现行解释中尚无定论。有意见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且认可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权利的实现,认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各省高院出台的解释或问答中,持肯定态度的占据多数。
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肯定观点 《湖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1月) 二十、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福建省高级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9月)二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尽快实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二十、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 十六、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否定观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 十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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