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诊所输液发生猝死的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纵横捭阖9ic770 2023-05-03 发布于黑龙江

一、什么是猝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这里的“短时间”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1小时、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之内都有,甚至有人认为48小时之内死亡的也属猝死。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临床上认为发病1小时内死亡者多为心源性猝死。

二、诊所输液患者发生猝死的原因。

1.输液反应。

诊所发生输液反应的情况不少见,林律师接触的医疗纠纷中,诊所这种小型医疗机构发生输液反应的情况远多于综合大医院。目前并没有研究来分析其中原因,林律师认为诊所出现输液反应并不完全是患者特殊体质导致,与诊所引进的廉价药品、不规范的输液操作、不合格的输液器具、没有严格的无菌配药室密切相关。基于这个猜测及诊所一般输液量不多,发生的输液反应大多应为过敏反应,而通常引起纠纷的多为过敏性休克,甚至因此导致的死亡——猝死。输液反应导致的猝死,其症状是有一定的特征性的,一般会出现休克、肺水肿的表现,病情有一个渐变过程,首先是呼吸困难、出汗、发绀,很少一瞬间就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也很少一瞬间就出现意识丧失。如果患者输液后短时间出现心源性哮喘表现(如咳粉红色泡沫痰),而又没有大量输液的情形,基本上可以确认为是过敏性休克导致的肺水肿。

2.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

这一种类型其实是最多见的,大部分在诊所输液发生猝死的,都是身体内潜伏着严重疾病,诊所医生未能诊断或察觉到。例如有严重的冠心病,例如有脑出血等脑血管意外,例如有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的心肌病,例如肺栓塞、主动脉夹层,等等。但大多数都是严重心脏疾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与诊所的治疗并没有关联。

三、诊所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

1.病情评估或诊断出了问题。

很多因自身疾病在诊所输液发生猝死的,其实主诉症状就是引起猝死的疾病,例如心梗患者到诊所看病,会主诉胸闷、气短、腋下及左前臂疼痛等等,例如脑出血患者会主诉头痛,例如主动脉夹层患者会主诉背心胀痛,例如肺栓塞患者会主诉气短,等等。如果诊所医生经验不足,将这些症状评估为普通疾病,加上不会看心电图或不会做神经系统体格检查,很容易误诊。林律师最近就代理了一个案件,患者因左腋下及左前臂疼痛伴呕吐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给按胃肠型感冒处理,心电图不会看,输完液后让患者回家,结果患者在家中死亡,林律师一看心电图,是一个典型的超急性期心梗改变。虽然实践中鉴定机构或法院会考虑诊所因医疗条件有限减轻其过错责任,但诊所医生对不疑难的病情还是应有基本的判断,不能误诊自己诊所出具的检查结果。

2.过敏性休克处理不当。

诊所虽然缺乏一些高级心肺复苏的条件,但是基本的心肺复苏技能、抢救药品还是有具备,特别是过敏性休克药物抢救流程应当熟知,因为过敏反应是诊所最需要应付的危急情况。林律师见得最多的抢救不到位的情况就是肾上腺素没有及时使用,这是过敏性休克最首先需要使用的药品,然后就是地塞米松忘记使用,当然过敏性休克不一定使用这两种药物就可以纠正,但至少成功率会增加,特别是出现喉头水肿时,地塞米松是关键性药物。当然,诊所还存在的关于过敏性休克处理不当的过错包括未询问过敏史、使用了有过敏史的药物、未规范进行皮试等等。

3.未履行转诊义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不管因什么原因导致患者猝死,其实在猝死发生前,诊所基本上都缺乏抢救的诊疗条件的,所以在抢救的同时,一定要积极进行转诊,例如呼叫120,并且120到位后随车护送患者。林律师经常见到这样的处理方式: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无法处理,诊所医生要家属自行联系救护车或安排车辆送患者至上级医院治疗,然后撒手不管,认为自己一旦做出要其转诊的建议,就没有了诊疗义务。这是非常危险也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判承担责任一点也不冤,不管病情变化与诊所的治疗有无关联,在下一阶段的救治力量到达之前,诊所都是无条件提供诊疗服务的义务人。

4.非法行医。

虽然国家对非法行医打击的力度很大,但还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是这样的,诊所的负责人是有执照的医生,但是坐诊的医生却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身就是一个过错,如果走法律程序,不需要对诊疗行为是否规范进行鉴定,只需鉴定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四、患方维权的注意事项。

1.不要过早放弃尸检。

猝死发生的时间都很短,加上诊所缺乏诊断条件,绝大多数猝死的病因不明,这就导致死因不明。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案件要走司法程序,必须进行尸检。建议患方朋友,不管是与诊所进行协商还是预备要走司法程序,先不要表现出不会进行尸检的意图,也不要迅速将遗体火化或下葬,寄存在殡仪馆即可。殡仪馆的冻存条件可以允许尸检在一个月内进行,给患方留下了较多的时间协商或决定是否走法律程序。如果遗体早早被处理,不管是协商还是走法律程序,患方维权都非常被动,甚至颗粒无收。

2.如果考虑为自身疾病所致猝死,慎重尸检。

除外输液反应引起的猝死外,在诊所发生的猝死基本上都是因为严重的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加上法律上会考虑的“与诊疗条件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即便诊所有过错,也基本上是一个轻微责任甚至无责任,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很少。所以发生猝死时,要不要尸检后走司法程序,家属应当想清楚,充分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是否为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

3.协商解决是首选方案。

前面已提到,诊所输液发生猝死的原因大多是自身疾病,即便诊所有过错,法律上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比较轻,加上还要进行尸检,算一下诉讼成本,走法律程序没有性价比。因为与诊所的医疗纠纷往往发生在社区、街坊、集镇上,这类案件的协商调解,社会关系、邻里人情比较重要,因为没有类似其他疾病发生发展经过的预警,家属强烈的情绪波动也容易被诊所理解,多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赔偿息事宁人,保证诊所能继续正常营业,如果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中间人,比较容易协商解决。

4.重视违法违规行为。

诊所的诊疗行为一般都是不规范的,例如不书写病历、未建议转诊、未告知输液完毕后的注意事项等等,这给协商解决提供有利筹码,因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到行政机构举报进行行政处罚的,特别是没有书写病历如果有行政处罚决定,对走法律程序很有用。如果诊所还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形,直接报警比较好,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家属就少了很多诉讼成本,同时诊所无证医生为取得刑事谅解,一般都会愿意接受家属的赔偿要求。

希望林律师的上述观点对患方朋友有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