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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甲供材”相关费用分析

 zyshhlm 2023-05-03 发布于江苏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今日法谚

“甲供材”在建设工程实务中非常普遍,其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发包人)采购并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于发包人而言,“甲供材”模式下不仅可以控制材料来源、保证项目外观统一,还可以降低成本、把控工程质量。于承包人而言,“甲供材”可减少资金压力,还可避免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本文接下来将以“甲供材”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费用进行集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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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供材管理费

甲供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以后,交给施工单位进行保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就保管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即就保管费问题引发争议。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采保费属于材料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采保费应作为材料价格组成部分计入建安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采购及保管费,即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4.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载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二、甲供材损耗费

甲供材料由发包人进行采购与运输,并由承包人保管使用,甲供材损耗即指甲供材料在采购、保管、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材料损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中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但是,由于结算时所参考的损耗率与实际发生的材料损耗往往存在差距,在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甲供材料时已考虑材料合理损耗量的前提下,超出结算量的材料损耗由哪一方承担则易引发争议。

(2019)浙0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就甲供材料超领部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交由上诉人施工的项目并不限于涉案工程、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也非全部用于涉案工程,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还主张因施工工艺的特殊性,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损耗较大,被上诉人提供的瓷砖需要切割加工,自然存在加工损耗,这些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这些损耗存在的可能性,且这些损耗也与对材料的加工及施工的技术有关,在双方未约定甲供材料损耗承担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自行承担这些损耗。

(2019)浙070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甲定甲供(即规格数量型号及采购提供均由甲方负责)情况下,则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应由甲方负责,损耗也应由甲方负责监督控制,除非存在原告在施工中有不合理浪费和虚报的情形,但该情形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无此类证据,故被告方以超出合理损耗为由扣减工程款缺乏合理性,损耗的计算无证据支持。

三、甲供材超领与节余

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与结算量不一致的情形比比皆是,甲供材实际使用量小于结算量即为节余,多于结算量即为超领。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提供,一般应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还给发包人。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以上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即甲供材料以结算量为准的前提下,超出结算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节余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亦应由承包人享有。提请注意的是,在构成超领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部分的保管费。

四、甲供材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1条规定: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由于甲供材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且具体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其与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共同构成税费的费用计取基础,甲供材税金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甲供材的税金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提请注意的是,就甲供材部分,可能面临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材料销售方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存在的情况,发包人就同一成本享受两次抵税,显然不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供稿:冯家容

编辑:冯家容

审核:徐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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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家容

实习律师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联系方式:

18635980971

团队简介: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注于疑难复杂商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以及建筑行业合规筹划、企业改制等非诉服务。

部门负责人为杨盼律师,现有成员徐大江、袁君巧、刘者、李仰仰、刘杰、冯家容等七名执业律师,两名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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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批评指点四周风景,

你首先要爬上屋顶。

——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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