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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送养未成年残疾人的条件

 草木青青33 2023-05-04 发布于河北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第1044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条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成年残疾人被送养、收养的合理权益。

《民法典》第五章更是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的相关内容。其中明文规定:

只有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残疾人才可能被送养。

       而且,收养未成年残疾人的收养人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被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其次,收养人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再次,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需年满三十周岁;

最后,无配偶的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的,需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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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监护人因生活困难而无能力抚养的,才可以到当地民政局申请送往政府开办的相关福利院。不是因为特殊情况不要把孩子送往儿童福利院。如果是孩子的父母把刚出生的婴儿送到福利院就是遗弃罪了,必须是无能力抚养的,才可以送养。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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