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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事件与庭审的实质化

 中人364 2023-05-05 发布于湖北

最近圈内外的热门事件,莫过于劳荣枝二审的辩护人吴丹红律师被某高院投诉。

先看看吴丹红律师如何令某高院不满的。

某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的辩护人期间,利用自媒体发表了多篇文章炒作案件,并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吴丹红律师是否炒作案件、如何炒作以及是否应该被惩戒?北京市律协已经立案,有待于调查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吴丹红律师是否诋毁了办案机关?还原这个事实并不难。重要的是,吴丹红律师的言论到底是诋毁还是批评?性质和概念上是否张冠李戴?吴即便在法庭上存在诋毁言论,就非得要急于投诉?法官在庭审中侮辱律师是否反省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律师法》关于律师的权利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诚然,律师在庭审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是基本的道德规范,更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和扰乱法庭秩序。但是,吴丹红作为研究证据法的学者型律师,'庭风'应当是合格的,对于死刑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控方观点分歧甚至产生激烈的控辩碰撞,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需要这样的专业和敬业精神,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精髓。

落实庭审的实质化,才是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

中共中央于2014年10月提出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第九个年头,改革的核心,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实质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然而现实中,不少法官面对公诉机关振振有词的指控,发出“力不从心”的感叹“我们也要接受公诉人的监督......”“检察官的起诉书里写到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等等。

似乎,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该理解法官内心的无奈。但是,审判独立对于每个法官而言应持续得到强化,审判独立不是过程性,法官应真正挑起作为裁判者的担子,不让庭审被架空或过度虚化。严防死守审判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大努力避免司法权威与被告人的权益受损而无原则地以接受法律监督为由迎合公诉机关。庭审的实质化,要求法官必须坚持证据裁判,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从严审查言词证据,做到证人应出庭的必须出庭。

庭审的实质化,应推动主观性较强的证人证言的真伪查明于法庭,同时促进控辩双方合法对抗,以帮助法官高效地查明事实。这是实质化庭审的应有之义,也提醒裁判者应恪守中立,保有应有的职业良知而不一味、机械地罔顾事实去盲从,否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理解的。

贯彻庭审的实质化,也必然能够促进部分案件刑罚的轻缓化。现代法治,是时候到了摒弃重刑主义思想的束缚。社会长期发展,文明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法治在新的时期应担当起新的使命。重、特大刑事案件大幅下降,轻微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官方数据显示,对于可押可不押、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有了明显改善,缓刑的适用率也进一步提高。但是,仍有不少案件情节本身较轻,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可以适用缓刑,也已经法庭查实,但就是不敢担当。

应当说,缓刑是除了无罪以外的最轻处罚档次,是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追求的理想结果,意味着被告人可以拥有自由之身,可以融入社会得到全面的矫正教育从而正常的回归社会。新时代背景下需要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敢于更多地适用缓刑,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亦是如此。遗憾的是,不少案件的情节本身存在争议,或者明明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但还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判决书却已经写好了。无视庭审的实质化要求和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庭审的实质化与吴丹红律师事件有什么关系?

有关系。

正是因为该案二审的庭审实现了实质化,而实质化的庭审过程激起了控辩对抗,甚至令合议庭感到不适。不得不说,这是法治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群众的价值观朴素且善良,但在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当厄运逼近,一定会期待正义的声音为自己代言。当此起彼伏的声音响彻耳旁,殊不知,吴丹红律师的仗义执言正在推动着法治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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