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本书的影响而言,是一本具有世界级影响的法律学理学。 其次,是黑格尔《精神哲学》客观精神部分,是其哲学思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最后,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哲学,是唯一具有现实性和应用性哲学_经世致用。 就全书的写作而言,全书贯彻辩证法一普遍物的特殊化的方法写成,是研究黑格尔辩证法很好的范本。 就这个方法而言,是与黑格尔法哲学的概念相关_理念。其作为概念及其现实化。 概念具有三个环节: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单一体、个体)。其讨论的顺序是从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这个方法就是马克思所主张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而这个顺序又是从存在到概念的逻辑顺序。普遍就是抽象,就是同一。 特殊就是同一的反思,构成本质。 个别就是存在和本质的统一即具体,这个具体就是概念。 黑格尔在《逻辑学》概念通论中,对三者的关系做了更准确的表达,这里提示一二。 在我们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存在论讲的是客观性,其实,客观性讲的是规定性,就是客观性的基础一般性或抽象性,就是抽象的概念。 《法哲学原理》就有三部分构成,分别是抽象法、道德、伦理。 分别对应存在、本质、概念。也就是一般、特殊、个别(具体)。 这三者之间的逻辑是: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是自由理念的抽象表达,构成最一般最普遍的存在。而这个就构成意志抽象的正当性_抽象法。 在道德中,善或良心是在个体中是自由理念的映现,或现实的表达。而这个是自由意志在意志个体自身中的正当性_道德法。 在伦理中,自由理念构成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实体的精神所在_就是说意志在家庭、社会、国家这三个具体的实体中的正当性_伦理法。 要之,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讨论了自由的规定性的原理_以正当性为起点和终点的哲学理论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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