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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送_汤 2023-05-05 发布于湖北
2023-02-09 10:22·hnsxsfzyjh

您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本书有何见解呢?关于本文的思考欢迎大家留言或投稿参与讨论。对于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会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给予不同的等级奖励。期待您的来稿!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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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陈瑞华,男,汉族,1967年出生,山东聊城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法学方法学术研究。代表作有:《看得见的正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比较刑事诉讼法》、《程序性制裁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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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书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200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后又于2011年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二版,它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修订,重新整理而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陈瑞华教授的一部学术演讲录,记载了他近十年来在全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院学生所做的八场讲座。陈瑞华教授通过对法律人几种特有思维方式的讲解,帮助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法律这个学科的内在逻辑和法的精神,也让我们学会运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辨证地看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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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本文只针对陈瑞华教授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一主题的演讲内容进行介绍和思考。这一主题的具体内容一共分为了五个板块:法律人思维方式的基本要素、实体法的思维方式、程序法的思维方式、法律人面临的困境、应当如何应对现有的挑战。随着时间的流逝,在本科期间学的很多部门法律知识比如国际私法、公司法等等,由于长期没有学习和使用,都已经淡忘。如果学过的法律制度和原理都会被淡忘,那么系统学习过法律、被称之为“法律人”的我们与外行人又有什么区别呢?陈瑞华教授认为法律人在学习各种具体的法律知识时,会逐渐掌握一整套独特的概念、观念和逻辑推理方式,或许这些技术性的法律知识会被遗忘,但是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却会在心中生根发芽、逐渐成长,并成为法律人认识这个世界的一种思维工具。这种专属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会影响着法律人对于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这也使得法律人与一般的“非法律人”相比有了更多不同的视角与见解。那么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呢?陈瑞华教授在讲座中提出这是包含着一整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含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每个专业都会有专用术语,这是这个专业赖以发展和延续的根基,也是内行人交流的通用语言,而法律专业也会有它的“法言法语”。比如一个十一岁的小孩实施了杀人行为,外行人通常会说“小孩太小了,犯了事不用坐牢。”,而法律人则会表达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样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概念来分析问题。通过系统的学习,法律人也会形成专属于这个专业的价值观,在这样一种价值观的影响下,看待问题的视角和想法都会与一般的人有所不同。比如法律人会在重视结果正义的同时也会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公正的程序对于诉讼的重要性。

在第二和第三部分中,陈瑞华教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别介绍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实体法中,不管是刑法还是行政法,二者都是公法,所以十分注重对于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也体现了法律人对于权力的警惕态度。刑法中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刑法中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够施以刑事处罚。在这一原则的背后体现了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授权理念,只有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时,公权力才可以去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是剥夺生命权。在行政法中也体现了这一理念,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很多学者将之称为“合法性原则”。第二,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符合比例性原则,在刑法中则体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它强调定罪量刑要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在行政法领域也强调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第三,对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对待。比如两个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相当,那么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二者的量刑也应当差不多。反之,则应当在量刑上有所区别,体现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在程序法中,法律人则强调国家要剥夺任何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陈瑞华教授在这一部分具体列举了四条著名的法律格言进行分析:首先,法官应当听取双方的陈述,不能偏听偏信;其次,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强调法官应当在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第三,天平倒向弱者,在控辩审的三造结构中,法律致力于构造出审判中居中、控辩双方实力相当地进行对抗的诉讼格局,但是不管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追诉机关与个人还是民事诉讼中的普通民事主体都会出现实质不平等的问题,因此法律人认为应当给予弱者一些特殊的诉讼保障,赋予强者一些特殊义务,如在刑事诉讼中天然地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第四,正义根植于信赖,也就是说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赖,否则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及其结论就难以产生尊重。

那么法律人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能否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相适应呢?陈瑞华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专属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几乎都是属于西方的舶来品,它们尽管被引入到中国法律之中,但是却很难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完全兼容。比如为了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米兰达规则”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还有引起诸多讨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也会引起一个更深层次的争议:这种着眼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规则会不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性?这些来自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理念,究竟能否得到中国民众的接受和容纳?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会与普通人发生碰撞,甚至会难以为普通的法官、检察官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为法学研究者大跌眼镜的判决,这些判决与上述法律思维大相径庭,说到底都是采用“政治家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结果。特别是在出现人身伤亡的不幸事件之后,有关部门总是强调追求“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为平息事件引起的负面效果,而不得不考虑更多非法律的因素。此外,公共舆论和道德上的义愤也在冲击着法律人的思维,所以大多数法律学子和学者实际上是将自己置身于理想国,因为这种思维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普及,因此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尴尬的事情。如何使普通社会公众逐渐接受这一整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首先,应当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参与感,如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让普通民众切实经历和感受司法的过程,只有让民众了解司法制度,才有可能让民众对国家的司法体系产生尊重。其次,应当消除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重建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为之奋斗的目标,只有民众信赖司法,才会接受司法背后的法律逻辑。但是我国目前司法还存在着庭审实质化有待提高、司法决策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因此后续的司法改革仍需在加强司法公信力这一块下狠功夫。最后,法学界和立法者也不应将自己困在理论的孤岛上,而是关注民众的实际需要,了解整个社会工作对于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而非动辄从西方引入一些制度以亟待解决中国的本土问题。

监制:张永江

作者:黄清扬,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黄清扬

责编:高婕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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