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庭审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但质证过程不是强词夺理,而是提出合理质疑与反驳。 律师在质证环节对于证据材料都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去发表质证意见的,往往忽略了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符合“三性”的要求,只能解决证据材料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问题,即解决了证据能力的问题。在解决证据能力后,还需要考察证据的证明力。 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质证 ? 一、真实性 形式真实性 【复印件】质证理由:不是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检查原件凹凸痕迹。 【无签章】质证理由:无签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签章无授权】质证理由:我方签署人员无签署权限,属于无权代理。 【签章系伪造】质证理由:申请鉴定。 【签章系补签】质证理由:申请鉴定。 实质真实性 【两份原件不一致】质证理由:如果双方都有原件,应当核对是否一致。 【有修改】质证理由:内容存在删除、增添、涂改、未经我方同意,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不完整】质证理由:存在删减、编辑、遗漏(尤其是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单方制作】质证理由: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同时要求举证完整证据。 【内容矛盾】质证理由:与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与对方其他主张相矛盾,或者前后矛盾。尤其是二审、再审中对方提供的新证据。 【违法常理及交易习惯】质证理由:证据所反映内容明显违法常理及交易习惯。比如一次购买几百套房屋、签署日期不存在。 【已作废或修订】质证理由:证据已被发文单位废止或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无法确认 【他人之间形成的证据】质证理由: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表态”。审查判断案外人出具的证据是否构成书面证言。 证据规定第92条第2款: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二、合法性 主体合法性 【不适格、资质瑕疵】质证理由: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者资质存在瑕疵,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证据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如国资委无权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具证明;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外出公证人员不足 2 人。 取得方式合法性 【取得方式不合法】质证理由: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欺诈胁迫取得、窃录窃拍。 形式合法性 【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诉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质证理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必须提供原始载体,电子这个你就必须提交原件,包含着提供原始载体的。 程序合法性 【域外证据未经认证】质证理由: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涉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提出方式合法性 【提出方式不合法】质证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得提交书面证言。 提出时间合法性 【不属于新证据】质证理由:不属于二审或再审新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已经质证,不应纳入本次质证范围。二审、再审时特别注意。 三、关联性 非当事人之间形成 【案外人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质证理由:对方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时间不符 【早于或者晚于法律事实发生时间】质证理由:证据形成时间早于或者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一方以合同签订后新发生的事实主张对方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与争议焦点无关 【没有关联】质证理由: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如无相反约定,股东抽逃出资与股权受让方拒绝付款无关。 四、证明目的 无法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 【不能证明是否收到】质证理由:提出书证是一回事,对方收到书证是另一回事。如:一方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但是并未提交送达给对方的证据。 【不能证明提交给对方】质证理由:内部资料或未公开资料,未提供给第三方。如:股东会形成决议,股东同意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该决议并未提供给债权人。 【不能证明损失已发生】质证理由:虽然提供了与第三方的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款或者承担了责任。 【不能证明主张的事实】质证理由:证据内容是A,待证事实是B,A不能推出B。 五、证明力 证据解释 【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如:欠条上批注了一行字:还欠款5000元。 证明力大小认定 【书面证言】质证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有利害关系】质证理由: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 【内部文件】质证理由:不能对抗第三人,一方内部文件,即便为真,也不能约束作为外部第三人的我方。 有力反证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从对方陈述或提交的证据中,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超期举证 【证据突袭】超过举证期限,依法不应纳入质证范围:如果法院认为仍然应当进行质证的话,我方质证意见如下。 你学会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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