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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和计算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趙荣先律师 2023-05-06 发布于上海

如何正确区分和计算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简答】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详述】

以一份典型案例及判决主文为例,说明如何区分和计算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19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到期违约应加付年化利率为10%的违约金。甲于当日履行出借义务。但是,乙始终未履行任何偿付义务。

2020年6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已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2021年1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甲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乙支付所欠全部债务,其中本金100万,利息20万,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甲以及人民法院如何核算执行金额?

(1)本金:100万。

(2)一般债务利息:100万×10%×3年=30万(未按复利计算)。

a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按照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b即使判决主文核算了定额的一般债务利息,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c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3)违约金:100万×10%×2年=20万。

需要明确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罚息,应当定义为逾期后的一般债务利息。

(4)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100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的方法计算。

a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b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c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d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仍应当适用相同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e迟延履行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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