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包括两次庭审在内,谷律师坚不认罪,称自己没有参与虚假诉讼,称其他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自己有通话录音证明自己以为借款是真实的,自己代理案件都是按照律师办案流程来的,然而,法院并没有采信律师的辩解,使用大段的论述比较了律师辩称与几位涉案人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之后,认定,“结合前述书证的明显瑕疵及其他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的内容,本院认定谷某某自始对王某惠与汤某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知情,谷某某参与了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个案件对于法律人而言,警示性相当大。判决书中的律师,不可谓不精明,查看全案可见,其所提供的都是口头建议及指示而已,甚至连借款合同都是公司的会计打印的,并且以跟公司负责人之一电话录音的形式证明自己的不知情。事实证明,这些“精心准备”还是没有避免自己被定罪判刑的结局。 懂得法律规定,熟悉司法流程,提前留好后路,案中拒不承认.....侦查机关历经一年多的“真办”案件,律师的精心策划,终究抵不过其他四名涉案人员口供一致的指认。事实再次证明,假的真不了。即便是“精心准备”的虚假过程,在几方人员参与才能完成的情况下,想要掩盖真相,只要侦查机关足够用力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旦一方涉案人员在侦查人员不懈工作下打开了突破口,很容易就让其他涉案人员交待实情,进而顺藤摸瓜,交待出虚假诉讼的策划者。道理很简单,一起虚假诉讼的成行,必然离不开法律人的指导、指点。因为公司人员,不会掌握借款纠纷法律规定、调解执行诉讼流程这样专业知识,正应了那句话,骗子能够设计出完美的证据链,背后都有法律人的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虚假诉讼调解案件中,还有另外一名律师,人家也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查证可知,那名律师仅是收了律师费工作仅限于代理案件而已,没有参与虚假借款的组织实施过程,故没有被追究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实践再一次证明,法律人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的代理活动,具有法定的豁免权限,但这样的豁免权限也是具有边界的,并不能豁免其制造乃至伪造法律纠纷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人常常以办案就是办理他人人生的置身事外的高度,评价自己的法律职责,需要知道,法律履行职责本身,本就是在法律规制之下,甚至距离违法犯罪更近。把握不好分寸,不能让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那么,哪是什么办理别人的人生,实则就是在办理自己的人生啊! 看了这个案例,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人深受触动?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的,只要自己只是口头参与,处处不留书面证据,到时候打死不认的“零口供”,就可以不被追究责任。活生生的案例证明,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还是要靠守法守纪,才能行远步稳、不怕公安敲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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