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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南

 灵荣轩书斋 2023-05-07 发布于北京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一、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1.由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由业主向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建筹备组
1.住建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1)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2)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半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4)筹备组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会议筹备
1.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表决规则;
3.根据住建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起草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4.组织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对报名者进行核查;
5.确定候选人人选,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公布候选人名单(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三、六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2.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3.筹备组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布决议
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筹备组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六)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首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由当选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委员工作分工等。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候补委员列席会议。首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第一次会议议定的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同时将会议决议报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在完成会议预定议程后,筹备组向首届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资料,筹备组自行解散。

(七)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首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八)申请刻制印章
首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持备案通知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印章制作点刻制印章。
来源:宜昌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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