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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