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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世法税 | 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谈家族信托设立的专业性

 jnplszsm 2023-05-09 发布于山东

近日,张兰在库克群岛设立的海外家族信托被新加坡法院“穿透”一时间成为家族信托从业人士和高净值人士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思路出发分析张兰海外信托被穿透的原因,并进一步从国内家族信托和海外家族信托对比的角度分析,高净值人士在设立海内外信托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


张兰为企业上市在2008年与鼎晖投资签订了对赌协议。后由于俏江南未成功上市,因此被CVC收购。2013年,CVC通过运营方分批向张兰的个人账户支付了2.5亿美元的收购款。收购完成后,俏江南的经营并没有起色,CVC对张兰提起了仲裁CVC在该仲裁案中胜诉,被支持获1.42亿美元赔偿金。为此,CVC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张兰通过信托持有的位于新加坡的银行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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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该案件在新加坡法院争议的焦点是张兰是否是SETL持有的瑞信和德意志账户的实际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张兰的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新加坡法院综合以下各项证据认为,尽管张兰指示设立了海外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并将SETL的股权装入信托中,但她并不打算放弃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在信托设立后,张兰仍保留对账户资产的不受限制的控制权(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这种控制权具体表现在信托设立后,张兰采取的下列一系列行动:

  •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

  •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定,张兰为SETL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即瑞信和德意志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同意原告提出的指定银行账户接管人的申请。

综上,张兰海外信托被挑战的主要原因就是:张兰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且信托的受益人仅为汪小菲及其后代,不包括张兰自己的情形下,张兰的代理律师并未及时提醒张兰变更信托下设SPV(即SETL)持有的银行账户的签字授权人,张兰作为银行账户唯一的授权签字人,多次从银行账户中对外转出资产,且没有受到受托人的挑战和监督,从中可以合理推断,尽管张兰已经将SETL的股权装入信托,但张兰仍拥有对瑞信和德意志银行账户资产不受限制的控制权,因此张兰可以被认定为是该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进而该银行账户资产属于可被法院指定接管人并或可被强制执行的资产。


从该案例中,对于离岸信托的资产保护效果,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1. 海外信托的资产保护、风险隔离的效果与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是呈反作用的,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权越多,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越弱。海外信托设立之后,如果想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委托人应尽量保持信托财产运行的独立性,避免仍像控制自己名下的财产一样控制已经被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否则根据信托设立地的法律,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托或者被认定为委托人仍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此时家族信托财产将会有被法院挑战和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1. 如果信托委托人想要保留自己从海外信托财产的受益分配渠道,建议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列为受益人之一,在需要资金分配时,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分配方式进行正常分配,而不是自己随意且不受限制的从信托财产中随取随用。因此信托条款的设计至关重要,一方面,委托人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根据其意愿实现对信托财产的分配与传承,另一方面,合同条款设计上也要避免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过度控制,防止信托被穿透。

  1. 如何在委托人实现其财产分配意愿与保证信托效力之间实现好的平衡既需要信托委托人在控权与留权之间想清楚自己设立信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也需要专业人士的提醒与协助,帮助委托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现最优的法律安排。


对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否会与海外信托一样,存在被击穿的法律风险?

国内信托的有效性依据的是我国制定的成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对于信托效力的规定,体现在以下条款中:

1.信托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家族信托的效力,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如果信托财产本身是非法的,那么该信托的效力自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信托被认定无效后,信托财产将被返还至委托人名下,成为委托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信托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对于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需要注意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点,如果委托人已经出现债务危机或资不抵债的情形,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是可以被撤销的。所以委托人需要未雨绸缪,尽量在资产状况良好的成立家族信托。

3.信托财产可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5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4.张兰的家族信托如果在中国设立,是否也有被穿透的风险

在当前中国信托法框架下,信托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没有明确包括委托人保留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实践中,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同时担任家族信托监察人(或保护人)进而行使与信托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情形也不罕见。在家族信托架构下,委托人可以通过保留变更受益人、选择置入信托的财产的投资方式、变更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等主要权利,实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信托财产分配与传承的目的。与海外信托相比,我国并没有因为委托人控制权过多而将信托视为无效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而境内家族信托同海外家族信托最大的差距就在于缺少足够的司法实践判例。海外信托存在很多被击穿或被认定为虚假信托(sham trust)的判例,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委托人所保留的控制权,是需要时间验证的。

但这并不意味这对于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随意且无限制的支配家族信托财产。以张兰的案子为例,如果该信托设立在中国,对于资金型信托,信托账户一般由受托人持有,不会出现委托人随意控制信托账户的情形;对于股权型信托,如果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通过持有有限公司股权(或者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持有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资产或其他股权类资产,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利润通过分红款的形式分配到家族信托之前,公司拥有的资产并不等同于家族信托拥有的资产,也区别于信托委托人的个人资产。但是,如果债权人或者法院可以认定信托委托人可以随意支配公司资产,且存在或发生过公私财产混同的情形,则有可能造成公司法人人格被刺破,此时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举一个例子:如果家族信托委托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持有1%的股权,另外99%由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持有,但是家族信托委托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公款私用或者没有经过法定表决程序随意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且家族信托受托人从未表示过异议,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家族信托将在实质上被沦为仅仅是一个代持工具,委托人将有较大风险被中国法院认定为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如果委托人存在债务风险,家族信托下设公司的财产会存在被追偿的风险。


结语


家族信托作为近几年兴起的高净值人士用于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的工具,他可以与遗嘱、保险、婚前协议等多种法律工具相结合实现人们财富传承的目的。但是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律工程,我们提醒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积极寻求专业意见,理清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并关注信托财产置入环节以及后续运营及分配环节的特殊事项,且注意区分国内与海外家族信托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异同之处。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一定要对信托文件相关条款进行法律审核并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从而使家族信托这一法律工具能够真正帮助各位高净值人士实现财富传承与资产保护的需求。

整编:新湖财富

转载自:新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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