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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规则(3)

 律师戈哥 2023-05-09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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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观点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文书节选:

新基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亦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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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依据:《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某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某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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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来源:《刘某、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文书节选: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某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某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某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某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某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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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

观点来源:《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文书节选: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参见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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