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2018年第一季度改判、发回的11个案件中遴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 ◆ ◆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发回重审 【改发原因】未穷尽直接送达等手段、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情况】 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受理后,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判,判令支持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请,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因甲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负有债务,丙公司通过诉讼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申请法院保全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乙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才知晓本案一审判决情况,并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在甲公司提交的诉状以及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明确载明了乙公司的住所地,从未进行过变更,并且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审法院通过前述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法律文书,乙公司予以签收。一审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手段,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最终缺席审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件评析】 民事司法评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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