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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评论 • 改发分析】未穷尽直接送达等手段、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蜀地渔人 2018-11-17

民二庭2018年第一季度改发分析

【 第 5 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2018年第一季度改判、发回的11个案件中遴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发回重审

【改发原因】未穷尽直接送达等手段、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情况】

   


      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受理后,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判,判令支持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请,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因甲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负有债务,丙公司通过诉讼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申请法院保全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乙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才知晓本案一审判决情况,并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在甲公司提交的诉状以及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明确载明了乙公司的住所地,从未进行过变更,并且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审法院通过前述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法律文书,乙公司予以签收。一审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手段,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最终缺席审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件评析】


      导致本案被发回的主要问题在于错误适用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严重违反法定程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也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根据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方式。由于社会信息量大,公告送达时当事人往往较难发现,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并在期限届满后视为已送达。正是基于公告送达本身可能不被受送达人实际知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原因,专门对公告送达方式予以了规范和限制。本案中,乙公司的住所地从未发生过变更,二审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也有效送达了法律文书,在此情形下,本身无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必要。然而,一审法院在未穷尽直接送达等方式,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本质上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各级法院围绕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有效规制当事人拖延、躲避诉讼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创设了一些新的送达机制和方式。这些新的制度和方法,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送达难”“送达慢”等顽疾,而绝非脱离法律规定另搞一套,更不是以不当剥夺当事人诉权为代价一味追求审判效率。尽可能让当事人实际地、尽快地参与诉讼、行使权利,以快速推进审理进程,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应始终是我们相关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民事司法评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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