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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民事诉讼实践中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

 asdfg9999 2018-05-3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此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见证人证明或视听资料证明的形式,使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因其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等原因,应严格限制其使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很多法院只有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可视为人民法院委托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各级法院已经普遍采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实践中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针对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扩大受送达人员范围,是解决送达难的重要举措。我国民事诉讼体现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送达为人民法院的职权之一,当事人及律师等不能成为送达主体,但人民法院审判和司法辅助工作任务较重,每个案件都有多份法律文书需要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工作中也面临很大压力。完全由书记员等进行直接或留置送达并不现实。法院专递送达虽然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压力,但由于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法律文书都能送达到当事人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创新机制,开拓思路,探索提高送达效率、同时又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新途径、新办法。有些地方的法院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送达工作中,从法院退休人员或退休邮局工作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录送达人员,委托其代为向当事人送达,这些招录来的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往往能够说服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减轻了很大工作压力,同时也提高了送达的效率,保证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基层组织范围和所在单位代表的界定争论较大,不利于送达的实行。有必要将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代表明确为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提高送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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