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诈骗的罪名判定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陈如妍 摘要: 关键词: 一、典型案例及特征 二、诈骗对象与法益侵害 三、项目虚构程度与非法占有目的 四、罪名判定 (一)向不特定人实施的影视投资诈骗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对特定人实施的影视投资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五、结语 注释 [1] “猫眼专业版”app,2023年02月03日访问。 [2] 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link?url=cr6dKzbhelbpM7s_vDIoQGo-Bv58tuZ_lrlo79Lim7_Bh57a-KSjiDgAj7Mb7htNqw7FW-s8F653aLJM3B17hLAGjQdpyDdyRRbrjmO5PgC,2023年02月03日访问。 [3] “猫眼专业版”app,2023年02月03日访问。 [4] 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8F%E6%B4%9B%E7%89%B9%E7%83%A6%E6%81%BC/17794648?fr=aladdin,2023年02月03日访问。 [5] 参见秦喜杰、张飒:《影视投资学》,湖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6] 参见蔡继静:《浅论影视投资风险管理》,载《视听》2012年第7期,第65页。 [7] 韩飞、于国立赌博、诈骗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27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 [8] 《上海警方侦破本市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载微信公众号“上海经侦ECID”,2020年9月24日。 [9] 汪龙飞、程乃康等诈骗案,山西省上党市人民法院(2020)晋04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 [10] 李明、尹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终258号刑事裁定书。 [11] 参见[日]関哲夫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法益保护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69页。 [12] 关于集体法益的范围,有观点认为应当包含公共安全、管理秩序、社会安宁、公众健康、经济制度、生态环境等被视为社会公众所共享的集体法益;也有观点认为集体法益仅包含“对人类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价值且对社会整体的高效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原则上只有累积犯才属于集合犯。(参见李志恒:《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原理及其实践展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期,第111-132页)。本文采用后一观点。 [13] 参见孙国祥:《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40页。 [14] 张明楷:《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第48-49页。 [15] 参见张志刚:《论累积犯的法理——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65-166页。 [16] 参见《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检视与重构——兼议2019年〈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18页。 [17] 参见金善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1期,第40-44页。 [18] 参见李勋文:《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处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载《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22期,第130页。 [19] 参见孙琳、王琳:《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公众”的司法认定》,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第86页。 [20] 参见钟瑞庆:《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9期,第12页。 [2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93页。 [22] 参见刘宪权、吴允峰:《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2001年第7期,第40页。 [23] 参见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24]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24页。 [25]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03页。 [26] 参见叶良芳:《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2012年第3期,第20页。 [27] 已被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 [28] 参见叶良芳:《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2012年第3期,第18-19页。 [29] 参见赵娇:《荐股类投资诈骗犯罪案件侦破对策探析》,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第29页。 [30] 参见闵春雷:《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页。 [31] 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为堵截关系,二者在客观方面上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参见叶良芳:《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2012年第3期,第16-17页。)也有学者认为成立集资诈骗罪不必须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断作为前提。(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25页。)无论采取何种观点,都可以认为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3页。 [33] 参见范红旗:《合同诈骗罪辨析——以法益的解释论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第54-55页。 [34] 张中华主编:《投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5] 参见高艳东:《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第432页。 [36] 参见秦喜杰、张飒:《影视投资学》,湖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37] 参见潘劲松:《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载《人民论坛》2016年第2期,第13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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