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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二次议价再掀波澜,是谁给的勇气?

 双木大爷 2023-05-12 发布于四川

“二次议价”是一个差不多要载入历史档案库的现象,但很无奈,最近硝烟尘起,二次议价又铺天盖地而来,再掀波澜。

目前目测,全国有两个省级单位的地级市正在组织开展二次议价,只唯价格,不唯采购量。只为了降价而来,只为了不认同省级挂网价格而来。这种杀伤力较大、破坏性极强的二次议价,不知道是谁给的这种鼓励的勇气?!

药品集中采购,走过了2001年初步建立试行制度的尝试,也经历过2010年正式颁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的新时代,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迎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时值今日,7号文与70号文,仍然是指导药品全领域开展分类采购的指导意见与规制文件。

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的前提下,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以省级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仍然是主流方式。

随着2019年国家及地方带量采购的深入推进,尤其是2019年两个涉及药品带量采购的重磅文件出台,更加明确了带量采购的深度推进力度,即11月15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以及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而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简称“2号文”)。2号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分别是明确覆盖范围、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运行机制五个方面。而2015年2月28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7号文”)与2号文之间的关系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点。

两个文件针对目前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提出了若干进一步完善的指导意见。但从总体来看,2号文属于7号文强调分类采购的一个“分支”,只是强化了带量采购的深入推进力度,而对于大量没有过评的品种,7号文仍然有着总体的引导与制约作用。

目前非带量采购产品在各省如何开展?大部分省份基本上形成了几种方式,分别是

1、全国或区域性最低价联动(定期组织开展、不定期主动上报)

2、限价挂网(不同企业之间、同通用名不同品规之间、转换比之间进行价格差比或倍数约束调整)。

3、直接挂网(自主申报,合理报价,医院议价,形成市场价格)。

犹记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2021年在学习时报曾经发表过一篇主题为“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署名文章,尤其是文章中特别提到,“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其实内涵就是原有7号文涉及的非带量采购产品的挂网、议价、磋商等药品采购方式保持不变,只不过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规范、优化,这才有了后面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跟进。

但规范、优化非带量采购品种的挂网、议价,并不是让地方否定省级挂网价格的权威性。当初很多企业参与省级挂网甚至当时的双信封集中采购,也是付出了竞价议价等竞争的成本,这边省级挂网尚余音未了,这边马上就有一个地级市在非常合适的时间段里开展二次议价。要不相关地级市就把7号文学得彻底一些,比如“省级入围、片区议价采购”,要不相关地级市就认真的尊重省级挂网的流程,该差比差比、该联动联动,否则,这种不带量的地级市议价,算是药品价格调整中哪门子的“项目”?

优化规范非带量品种的省级挂网、价格调整,相信大多数企业没有意见,但少数极个别的地方不能一边省级挂网一边地方议价,很多事情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或者干脆就是闭眼装看不见的,阳光采购,一定要有阳光采购的规范与条款约束。

话糙理不糙,医药市场发展多艰,谁都想顺势而行,但关于二次议价,不得不说的话,那是一定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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