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家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上班已经有三年了,其从事的是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作。因公司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都换成了先进的设备,仪器非常精密,这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能力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小王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不能胜任设计与制造工作,后来用人单位对小王进行培训,培训后小王依然无法完成各项工作。用人单位即提前一个月通知小王,要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小王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向用人单位主张“1”,要求用人单位再额外给他一个月的工资。常言道,当劳动者被辞职时,可以向单位要求“N+1”的赔偿金,到底是不是这样呢?实质上,这里的“N”是指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就是指代通知金,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通过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若要向用人单位主张得到“1”个月的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才可以。本案中,小王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且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小王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当然无需再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代通知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中的“1”,明白其中“1”的含义就能准确理解自己可否享有此项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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