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该法自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注: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烟农的;如果收购单位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支付给非烟农的,收购单位支付的价外补贴都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价外补贴属于价格政策,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就是说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不是收购者。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纳税申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会计处理: 烟叶税进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之中。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注:收购烟叶的企业缴纳的烟叶税,账务上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入账成本,随着烟叶经过加工对外销售(或直接对外销售),产品成本需要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属于损益类科目,影响企业的利润。我国制定烟叶税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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