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紫晶信息财务造假事件的备忘录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23-05-13 发布于北京

来源:投行观潮

2022年2月11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或“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3月13日,紫晶存储表示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累计金额达到3.73亿元。3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投资者诉紫晶存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事件开始被揭露,针对此事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紫晶存储及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及纪律处分等措施。
一、紫晶存储基本情况
图片
图片

二、关于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事件描述
(一)信披违规掀开了业绩造假的调查大幕
2021年2月12日,紫晶存储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至此掀开了其业绩造假的调查大幕。而后2022年11月19日,紫晶存储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均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总经理钟国裕、财务总监李燕霞则均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1、财务造假
(1)《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图片
(2)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图片
数据来源:紫晶存储年报及整理
图片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紫晶存储2017年-2020年财务数据存在以下异常点:
(1)与可比公司同期横向比较,各年度其他可比公司其净利润与销售收入比紫晶存储高是十倍左右,其销售净利率均在6%-10%区间;净利润与销售收入与紫晶存储相当的可比公司,其销售净利率均在6%左右;而紫晶存储,其销售净利率比其他可比公司高出2-3倍。
(2)与可比公司各期纵向比较,各可比公司历年销售净利率起伏不超过3%,总体呈现稳定状态,仅有佰维存储因业务发展销售净利率出现大额提升,其余起伏均为正常区间内;而紫晶存储,其2017年至2018年销售净利润的涨幅近10%。

2、紫晶存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调查
经查明,紫晶存存储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欺诈发行
2019年4月3日,紫晶存储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0月23日,紫晶存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上市(首发)。2020年1月19日,紫晶存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月21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紫晶存储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合计43,497,313.4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虚增利润合计21,627,070.3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
2018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虚增利润合计39,036,333.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2.59%。
2019年上半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66,939,521.1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7.33%。
(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
《2020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169,023,641.7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
郑穆,作为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郑穆直接参与多个涉案的虚假项目,安排、筹措资金作为虚构业务回款,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违规担保,足以认定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罗铁威,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违规签署公司部分担保合同,并隐瞒该事项致使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罗铁威与郑穆共同担保向赖某华的借款被用于多个涉案虚假业务的回款。罗铁威深度参与了安排回款环节,并非仅负责贷出资金;罗铁威不仅参与了多个项目的前期引荐,而且参与跟进了项目的资金流转安排、虚增业绩洽谈等工作。《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数额已符合重大性标准,遗漏披露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钟国裕,作为总经理,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的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和物流安排等,2019年至2021年期间签署多份违规担保合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李燕霞,作为董事、财务总监,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采购、销售合同和物流安排等,其个人银行账户参与了公司财务造假相关的资金流转。安排公司人员前往银行办理紫晶存储对外担保,参与、知悉公司的相关违规担保行为。
黄美珊,作为监事和总经理助理,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销售合同,参与安排多个虚假业务的资金回款工作。
焦仕志,作为副总经理,参与审批涉案虚假业务相关的采购合同及付款。相关采购合同为虚假业务,无商业实质,系为配合多个财务造假项目提供资金流转。
魏强,作为副总经理,分管北区销售,参与了北京普世项目的前期沟通、协调验收以及后期设备转卖等事宜。
王铁林,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于定期报告未充分关注到公司的相关异常财务指标,在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后,仍未保持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仍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认定其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杨思维,作为监事,在2019年7月之前同时担任售后部门的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到公司就大量虚假项目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等售后方面的异常情况。2019年7月之后仍作为监事,在未实际审议披露文件的情况下,参加相关会议并签署定期报告。
王炜,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于2020年1月出国后,在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署定期报告。因此,应当就其签署的《招股说明书》《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承担责任
林海忠,作为南区销售总监,存在伪造物流单据入账、协调客户配合虚假回款等行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直接参与实施虚增收入、利润的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虚假业务,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其虽不是相关公告文件的签字人员,但是参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丁杰,作为采购部经理,要求客户配合签订购销合同造假、要求客户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报告入账等,直接参与实施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
刘宁宁,其作为紫晶存储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公司副总裁,参与实施涉案的多个虚假项目。

三、关于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事件的相关处罚
(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条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业绩预告信息应满足及时性要求。发行人应扼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进展情况,说明该等事项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担保履行情况;
(九)如存在反担保的,应简要披露相关情况;
(十)该等担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郑穆、罗铁威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欺诈发行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紫晶存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紫晶存储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证发〔2020〕101号)第7.1.1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果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
公司应当披露全部担保总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并分别列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其中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该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乘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三)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
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存在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四)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应当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果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
公司应当披露全部担保总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并分别列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其中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该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乘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三)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报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
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存在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7.1.16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郑穆、罗铁威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紫晶存储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紫晶存储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
紫晶存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机构给予的相关处罚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
我会对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欺诈发行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证监会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的3%,即3,068.52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处以1,564.26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34.26万元罚款;
三、对罗铁威处以1,303.5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78.55万元罚款;
四、对钟国裕、李燕霞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黄美珊、焦仕志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魏强、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魏强、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王铁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
二、对郑穆给予警告,并处以2,164.26万元罚款;
三、对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处以1,803.55万元罚款;
四、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20万元罚款;
五、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
六、对魏强、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5万元罚款;
七、对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王铁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1号)
郑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指使紫晶存储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罗铁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指使紫晶存储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钟国裕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燕霞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我会决定:
对郑穆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罗铁威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钟国裕、李燕霞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43号)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罗铁威,时任董事、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燕霞,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黄美珊,时任副总经理焦仕志,时任副总经理魏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炜,时任监事杨思维,时任南区销售总监林海忠,时任采购部经理丁杰,时任子公司北京晶铠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裁刘宁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郑穆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罗铁威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钟国裕、李燕霞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独立董事王铁林、时任董事谢志坚、时任独立董事潘龙法予以通报批评。
4、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温华生、时任独立董事王煌、时任监事会主席蓝勇民和时任副总经理武卓予以监管警示。
5、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2.2.2条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决定:
你公司股票将自4月24日起停牌,本所将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目前,公司尚未聘请2022年度年审会计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公司2022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年审会计师并积极配合,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五、公司应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7.12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四、关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的相关情况及后续监管措施
1、上市辅导及持续督导
中信建投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就2020年度年报延期披露且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事项基础上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1日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且督促控股股东紫辰投资、紫晖投资严格执行增持行为,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中信建投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披露了多项重大违规事项,(一)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违规对外提供大额担保;(二)资金受限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三)上市公司责任认定等。
中信建投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显示2021年度的违规事项大部分仍然存在并未规范整改,并且存在更多立案调查、违规担保、持续经营、内部控制、退市风险等相关综合风险。
2、上交所予以保荐代表人监管警示
2022年12月0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了《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资金划扣、2021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涉诉及对卢氏农商行撤诉等事项发出7份监管问询函,相关函件均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对问询函涉及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机构以核查程序受限,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相关核查工作仍在持续开展过程中为由,未能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监管警示。
3、中信建投应对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公司)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2023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如紫晶存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专项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信建投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中信建投将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运作,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独立保管基金财产。
五、总结
1、大股东多年来巨大的融资需求
根据紫晶存储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的公告》显示,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图片
公司上市后按常理,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有3年禁售期,也就是说持有的股份在三年内是无法出售的。但这些大股东以股权质押的方式来变现,显出紫晶存储的别有用心,且只有维持股价的稳定及持续上涨,才能带来股票质押融资额度的提高以及避免出现补仓和平仓风险。通过质押股票变现可能是控股股东进行此次财务造假的直接因素之一。
2、中介机构更换频繁
负责紫晶存储上市的审计团队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为紫晶存储上市后的第十五天,即2020年3月11日,公告更换上市审计团队的会计师将致同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为原审计团队离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故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1月4日公司公告称再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12月08日,公司再次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由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更换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3、供应商过度关联或早有违法嫌疑
财报显示,2010年紫晶存储对9家软件供应商直接支付了1.36亿元的预付款,而在前两年,紫晶存储的预付款仅为0.41亿元和0.39亿元,同比2019年上涨了近250%。在没有销售收入的前提下,通过银行承兑汇票100%支付了预付款,9家供应商均系首次合作。
根据资料显示,上述供应商中,有四家位于福建省的供应商存在虚拟地址、人去楼空以及办公室地址频繁变更等不符合公司正常经验逻辑的行为。另外,福建宇伦、世纪巅峰、爱答智能、途美特智能这四家供应商存在一定关系,其中世纪巅峰的投资人中曾有陈巧彬,而陈巧彬同时又是爱答智能与途美特智能的股东;福建宇伦的股东郭陈敏,曾在爱答智能和途美特智能担任高管。同时这四家供应商的预付款,占总预付款的64.16%,共支付5632.74万元。
在违规担保质押事件中。经紫晶存储自查,被担保人森语咨询、卢氏绿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卢氏县企业与公司客户三门峡灵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农信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卢氏县中农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同自然人交叉任职或持股情况,且公开信息显示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4、应收账款大于营业收入
根据财报显示,紫晶存储在2016年-2020年间,出现了应收账款大于营业收入的情况。紫晶存储2016年至202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9亿元、3.13亿元、4.02亿元、5.16亿元、5.63亿元,同比增长109.48%、28.34%、28.57%、8.97%,与之对应的应收账款则分别为1.07亿元、1.81亿元、3.73亿元、6.18亿元、6.19亿元,同期对应的应收账款占总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为71.71%、57.84%、92.87%、119.74、110.08%。应收账款已经连年超过营业收入。而应收账款占比越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越低,这样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紫晶存储的经营效率越低,也可能上期留存过多未回笼资金,容易导致企业汇款状况不好,坏账比例较高,增加经营风险,同时还容易导致现金流紧张。
5、资本市场对财务造假处罚力度较轻
紫晶存储上市时间是2月26日,而新证券法真正实施是3月1日,所以紫晶存储侥幸没有受到新证券法和新刑法实施之后的严厉打击。相较于第一家被处罚的欺诈发行的公司泽达易盛,从处罚告知书比较看来,紫晶存储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3%,而泽达易盛则是20%。从刑法角度,紫晶存储相关人员最高刑期是5年,而泽达易盛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
随着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也加大了对相关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中国资本市场也会更加的健康和光明。
图片
6、未实现销售收入情况下预付全款
根据财报显示,2020年,紫晶存储对9家软件提供商提供了1.36亿元预付款。同比2019年上涨了近250%。除此之外,紫晶还在没有销售收入的前提下,通过银行承兑汇票100%支付了预付款,涉及九家供应商,均系首次合作。
在未实现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首次合作就向供应商预付全款。紫晶存储解释称,为了合作尽快落地,因而于提前支付100%预付款,但直到2021年3月两大项目还是没有明确进展,新合作最终落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