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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的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非常坚强的非 2023-05-16 发布于浙江

相较与2004年《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4年3号令),我们认为“新办法”有4点值得称赞,一是关联方判断内松外紧;二是关联交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三是禁止性规定区别对待;四是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一、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2004年,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此,内部人终于有了姓名。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对关联交易数据报送进行了严格要求。

2022年1月14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6个月后,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根据要求,新关联交易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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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判断内松外紧

《办法》对关联方的定义,以银行保险机构作为界定关联方范围的主体,以控制、重大影响作为认定标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以理解为关联方包括对商业银行构成控制、重大影响的,被商业银行施加控制、重大影响的,与商业银行同受控制、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银保监会新关联交易办法的关联方定义较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少许差异。在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中未提及“共同控制”,那么与其他方共同控制一方的情形是否需要纳入关联方?

(一)关联自然人

一是是对关联自然人的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扩大了范围,在“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基础上,增加了“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这一认定标准,《办法》按照穿透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

此举相当于把商业银行的实质性关联方范围扩大数倍。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时还通过要求主要股东逐层披露(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商业银行穿透核查(第二十九条)等管理措施对委托持股进行监督。

1)非自然人主要股东尽管直接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但其投票权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掌控。因此其最终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属于关联方。

2)主要股东的关联方,主要股东层面仅须统计主要股东本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董监高信息。无须统计主要股东下属公司、同系兄弟公司等关联法人的董监高信息。

当某一自然人集合中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到5%,但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实质性控制股份(表决权)达到5%以上,依然要被判定为关联方。

3)SPV持股(三类股东)在现代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较为常见,对SPV持股需要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为实际享受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重大影响”的认定范围。此前仅仅包括“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在是将监事列入”关联自然人”标准内,即增加了“监事”标准。

提问:银行财务负责人算不算关联方?

回答: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范畴,当然算。根据《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中“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其中针对商业银行,大额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大额授信、集团客户授信和行业集中度风险进行重点监测。统一法人社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比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新增的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不得超过监管要求。

提问:支行高管算不算关联方?

回答:看银行具体的需要,支行高管可以被认定为关联方。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为关联方;

提问:支行市场部经理可以认定为关联方嘛?

回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被认定为关联方,不过也要看银行的具体情况。首先要这个支行的市场部经理是否具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其次是否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的授权。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总行(总公司)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该被认定为关联方。

注意此处的限定条件为“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的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此前3号令是没有大额限定的,凡是具有上述业务权限的人员一律被认定为关联方。本次修订后,有授信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大大降低统计难度。

资产转移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四是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此条属于兜底条款,即便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果能对商业银行施加影响来获得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依然可以判断为关联自然人,但这类关联方较为隐蔽,往往在出现风险后才被发现。

新办法对关联方认定最重要的是缩小了近亲属的范围。关联自然人的非直系亲属不再属于必须认定的关联自然人。当然,不是一定不能被认定为关联方,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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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旧办法商业银行关联方及内部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由之前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缩减为关联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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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新办法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

(二)关联法人

一是关联法人中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亦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也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其直接或间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必须认定为关联方的范畴调整为可以认定的范畴。

三是明确由商业银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认定为关联方。商业银行的子公司纳入关联方管理。

三是是增加了不构成关联方的机构明细。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其他境内商业银行如符合关联法人认定标准的,应该按照关联方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即便没有直接持有或直接控制,但通过间接和共同控制是很容易超过5%以上的股份,如此一来,关联方范围就大为扩大,全部关联度比例很容易突破50%。

二、关联交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

(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办法》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的监管定义,既统一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同时依旧按照穿透式原则,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从严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银行机构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办法》中第十六条 说明了为什么同业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但不用填报G15报表,因为同业业务并不属于授信类业务范围。

(三)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银行机构与境内外银行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比例规定即监管指标从审慎角度未发生变化。只是将分母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上季末。《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三)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三、追溯期管理

《办法》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关联方管理的规定,与证监会的管理要求相似。根据新关联交易办法规定,该类别关联方属于“可以认定”的范围,但还须待后续进一步明确此规定如何执行。如照新规执行,将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管理难度带来较大提升。

四、禁止性规定区别对待

近年来,银行的一些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往往借助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与银行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并借助这种相对隐蔽的方式来逃避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管,所以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穿透式监管的原则。这些要求特别具有针对性,有助于将相对隐蔽的关联交易扼杀于无形。

全部机构均适用的关联交易禁止性行为只有《办法》中的第27条: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银行保险机构规定:在第28条中,征求意见稿开列三款。其中,按照规定,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将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关于信托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32条中列出四款。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此外,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而关于保险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9条只列出一款,即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同时,根据分类监管措施,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将不得开展授信类或投资类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办法》首次出台了限制交易的规定,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

五、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并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专项审计,每年一季度前应报送上年度的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办法》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下列三项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一是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二是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关联方认定不全面且更新不及时。

二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审查不到位,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审查程序不合规、关联交易集中度较高。

三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监督缺位、集团内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四、信息披露执行不到位,主要包括: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等。

(二)关联交易违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余    额超标、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等。

七、建议

一、优化关联交易管理体系与管理机制,梳理完善关联交易流程规则,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效能。

二、实现完备的关联关系图谱、严格关联交易预审与监测制度、搭建数据自动化抓取与验证的报送平台、充分理解梳理报送口径及时准确的进行的报表统计及监管报送。

课程提纲

银保监会新规下的关联交易管理与系统建设】A老师

1.关联交易监管背景

1.1.关联交易监管案例分析

1.1.1.关联交易监管目的

1.1.2.近期监管案例分析

1.2.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演变

1.2.1.关联交易主要监管制度

1.2.2.关联交易制度演变趋势

1.3.银保监会新规要点解析

1.3.1.关联方定义变化

1.3.2.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变化

1.3.3.内部管理要求提升

2.关联方管理

2.1.如何认定关联方

2.1.1.关联方认定原则

2.1.2.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认定

2.1.3.关联关系传导逻辑

2.1.4.银保监会必须认定关联方范围解析

2.1.5.银保监会可认定关联方范围解析

2.2.银行有哪些关联方

2.2.1.股东层面的自然人关联方

2.2.2.股东层面的法人关联方

2.2.3.银行层面的自然人关联方

2.2.4.银行层面的法人关联方

2.3.关联方认定实例分析

2.3.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示例

2.3.2.关联方认定的特殊情形

3.关联交易管理

3.1关联交易的定义

3.1.1.关联交易定义及分类

3.1.2.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口径

3.1.3.关联交易管理的总体原则

3.2.关联交易的管理机制

3.2.1.重大关联交易测算标准分析

3.2.2.统一交易协议管理机制解析

3.2.3.有哪些情形可以豁免事中管理

3.3.内部管理要求

3.3.1.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3.3.2.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程序

3.3.3.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内控体系

3.4. 关联交易管理常见问题

3.4.1.关联交易如何识别

3.4.2.关联交易如何分类

3.4.3.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的选择

4.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

4.1.信息披露途径及内容

4.1.1.逐笔报告

4.1.2.季度报告

4.1.3.公司网站披露

4.1.4.年度报告披露

4.2. 监管系统报送要求解析

4.2.1.关联方档案报送要求

4.2.2.单笔关联交易报送要求

4.2.3.关联交易季报报送要求

5.关联交易系统建设

5.1. 关联交易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5.1.1.监管制度要求

5.1.2.管理难点驱动

5.2. 系统建设的目标

5.2.1.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5.2.2.系统的主要功能

5.3. 关联交易系统解决方案

5.3.1.如何实现关联方智能化管理

5.2.2.如何实现关联交易事中管控

5.2.3.关联交易系统建设规划阶段建议

关联交易的识别危害与G15填报】刘诚燃

1.关联方如何识别

2.关联方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3.G15关联方如何填报

提纲完善中....

课程定价:4800元/人,2天时间。

讲师简介

A老师是为某上市金融科技公司关联交易资深业务专家,南京理工大学系统工程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硕士。蒲老师专注于关联交易领域多年,熟悉各项监管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制度,具有丰富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践经验,曾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办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现在在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监管产品部负责关联交易咨询及产品研发工作,主导了多家金融机构关联交易IT项目实施落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战派导师。

刘诚燃老师为上海熵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1104专家,中科大公共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地方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监管研究院,具备15年监管工作经验。刘老师专注于金融监管统计、最新监管政策和银行业数据治理研究。曾参与过银监会1104制度修订,多次荣获系统内数据质量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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