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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应如何确定?

 劳动法老曾 2023-05-16 发布于北京

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有的公司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不一致,有的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存在各种不同情况。

在《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违法吗?》一文中我们明确除了部分城市的农业户口外,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缴纳基数如何确定,我们往往并不清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缴纳金额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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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北京地区每年7月份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1年在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0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何为“月平均工资”?

首先需要了解“工资总额”的概念。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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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以下为部分省市公布的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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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差异。
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以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该基数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核定后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613元,这与公积金缴纳基数上下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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