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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仲裁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资吗?

 劳动法老曾 2023-05-16 发布于北京

加班工资是劳动仲裁中难度非常高的一项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概率非常大。其中主要是证据的问题。

在《有效的加班证据有哪些?加班费仲裁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一文中,老曾详细地讲解了证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除了证据问题,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也非常重要。因为在劳动仲裁中,单位一方往往会用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加班工资仲裁时效问题,看似法律法条规定明确,其实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差错,各地司法判决也存在口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此条看,除了劳动报酬之外,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那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第1号令),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定义看,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加班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理解此条,如果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可以主张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资。

当然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第一是在职期间仲裁加班工资会导致比较被动,很可能被公司穿小鞋或辞退,第二其实超过2年的加班费诉求的证据搜集确实比较难。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理解此条,如在离职之后主张加班工资,则应该在离职一年内提出,如超过1年,则无法主张任何加班工资了。那是说只能主张一年的加班工资,还是可以主张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资?

此条规定的是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并不是限定主张加班工资的年限。因为与之前文字是并列关系,适用的是特殊仲裁时效。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认为加班工资是”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因此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浙江省例外。明确规定支持2年的加班费,向前推2年,2年内予以保护,2年以外不予保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南京市例外,明确仅支持1年的加班费。

2009年9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

在南京市的地方规定中,我们看到有“克扣加班工资”几字。

实际上加班工资确实可分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南京市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应属于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性质有别,因此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结合地方规定,基本上分为以上三类,1年,2年,不限定年限。

因此,主张加班工资,一定要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地方规定,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仲裁请求,以免错失良机。

法律真的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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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聚焦劳动仲裁和企业劳动用工风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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