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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执法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一直叫大王 2023-05-17 发布于安徽

哪些人参与集体研究?《暂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立案审查调查、结案处分处理、复议复查意见、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应当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处置问题线索、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等事项,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专题会议一般由委领导主持,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管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参加;研究问题线索处置、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案件监督管理室分管领导、协管领导、负责人应当参与集体研究。

承办部门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方案和处置意见、初步核实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调查谈话及外查方案、审查调查报告等事项,应当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再按程序报批。

集体研究有哪些程序,怎么走?翻阅《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以问题线索处置为例,《暂行办法》规定,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集体研究,按照七类方式先行了解,再根据了解情况,按照四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分管领导定期召开线索专题会议,听取承办部门办理问题线索的情况汇报,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研究处置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严禁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监督执纪执法重要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实行集体研究不仅为监督执纪执法权加了一道'箍’,防止出现'一言堂’,还可以集思广益,让监督执纪执法更加规范科学,从而提升监督执纪执法质量。”怀化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米承实 黄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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