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已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的“多次索贿”不应作为从重情节重复评价|冠文刑辩团队某受贿案案例分享

 律师戈哥 2023-05-17 发布于河南

来源:编自冠文刑辩团队承办案件(人称均为化名)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采取“数额+情节”模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贪贿案件解释》)对相关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情节犯构成要件。那么,当部分情节同时也属于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或者其他犯罪的定罪情节,实践中适用相关情节时会产生重复评价的可能性。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或者量刑情节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相同性质的法律评价。近日我们办结一起受贿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时,以“多次索贿”升格法定刑,同时又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我们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辩护点,获得法院采纳。 

案例分享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0余万元,其中五笔构成索贿。根据《贪贿案件解释》,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多次索贿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江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又以《刑法》三百八十六条,认定“江某多次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认为,在将多次索贿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本案江某受贿金额为203万,根据司法解释,对于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这种情形,原本只是构成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来处理,因为具有多次索贿的情节,予以升格处罚,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一处理,实质上是将“索贿从重处罚”这一刑法规定及“多次犯罪从重处罚”这一刑事政策的适用效果,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多次索贿这一事实的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在定罪过程中已经予以完全评价,该情节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效应已经完全实现,并且体现了从重处罚。如果在之后的量刑过程中,再适用索贿应从重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予以从重处罚,无疑是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被告人江某多次索贿,索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应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将多次索贿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下,索贿不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

图片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该原则,要求刑法的评价结果即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与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而符合罪与刑之间的内在对应规律。这就涉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评价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禁止的是“对同一事实体现的同一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在定罪量刑时进行重复考量,保证在衡量行为人的罪行时,全面、客观,既要充分评价其行为,又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但由于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导意见中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司法实践中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刑事辩护中,应当细致审查,避免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重复评价构成要件要素。


另外,本案还有另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江某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公诉机关认为江某以借为名,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构成“索贿”。我们认为,《刑法》对于受贿罪中的“索贿”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是因为相比一般受贿行为而言,索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危害更甚,社会影响更恶劣,那么对于索贿行为,不能仅根据是否由受贿人主动开口索取财物来认定。这一要旨可以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431号指导案例中得到印证:如果仅因为被告人主动开口而认定索贿,并予以从重处罚,与立法精神未免有出入。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那么,《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中的“索贿”行为,应当与此处的“被勒索”具有对应性,应当达到一定的强制程度,即索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强制影响,迫使对方向其给付财物。《刑事审判参考》第1431号指导案例也提到:索贿的本质是违背了行贿人的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是应当能够反映出行贿人是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如何判断行贿是否违背了行贿人的意愿,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1、受贿人是否采取了一定方式给请托人施加压力;2、受贿人给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大小;3、请托人事先是否对受贿人有承诺;4、受贿人提出的财物要求是否在请托人心理预期之内;5、请托人得知受贿人的要求时内心的表现等方面。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本案确实是由江某主动提出财物要求,但是从其与行贿人的交往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行贿人给付财物是一种被迫行为。因此江某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不构成索贿。虽然该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但我们认为,这也是在贿赂犯罪中应当着重关注的部分。


办案例系列报道:

1.成功辩护||有效辨别套路贷与高利贷一一某诈骗案由十一年改判三年十个月       

2.穿透涉案情节 重新认罪认罚 检律互动二审助被告人回家|某医保诈骗案由一审四年到二审改判缓刑

3.冠文刑辩又一无罪辩例丨某强奸案获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

4.精雕细琢 举一反三 法检权衡 被告获缓|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掩饰隐瞒案被告人争取缓刑

5.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税7亿获不起诉|冠文刑辩团队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例分享

6.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五年半到变更起诉适用缓刑 |冠文刑辩团队为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实现有效辩护

7.“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行贿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冠文刑辩团队某单位行贿案案例分享

8.法乎其上 得乎其中|冠文刑辩团队远程指导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自行辩护终获不起诉

9.类案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有效运用丨冠文刑辩团队某污染环境案案例分享

10.据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依情节协商检法判缓丨冠文刑辩团队践行认罪认罚制度第十二月三案三缓案例分享

11.听证会述律师意见 专家评可相对不诉丨冠文刑辩团队某非法经营罪案相对不起诉案例分享

12.资产混同互周转 挪用资金不该罪丨冠文刑辩团队为某挪用资金罪案争来撤销案件

13.科学印证 疑罪从无|冠文刑辩团队为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当事人争取无罪

14.挪公款为单位谋利 去罪名获法院支持丨冠文刑辩团队为某挪用公款罪案成功辩护

15.为起诉三易罪名 不起诉证据说话 |冠文刑辩团队为某诈骗案争来不起诉

16.混搭指控拼两罪 另辟蹊径辩一罪丨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某聚众淫乱案、介绍卖淫案减罪

17.制假无心真欺诈 借款诈骗案撤销丨冠文刑辩团队为某"借款型"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

18.情节严重当区分 虚假诉讼获轻判丨冠文刑辩团队某虚假诉讼案"情节之辩"取得成功

19.刑民交叉是非清 证据不足重罪除丨冠文刑辩团队为某诈骗案无罪辩护获得法院支持

20.数额之辩获法庭确认,降档裁量减四年徒刑一一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电信诈骗案有效辩护

21.六稳六保检法显担当,认罪认罚二审获自由一一某虚开发票案上诉人改判缓刑

22.七个月VS不起诉丨签署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介入还能有何作为?

23.反复磋商矛盾终解 认罪认罚争来缓刑丨冠文刑辩团队为一寻衅滋事案两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24.因势利导 以求谅解︱冠文刑辩团队为一寻衅滋事案三被告人争取缓刑

25.我坚持无罪,我不能让生命蒙尘丨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销售假药案当事人达成所愿

26.两字之差,刑期迥异——冠文刑辩团队成功将一诈骗罪案辩成合同诈骗罪

27.宽严相济 辩控有序——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争取单处罚金

28.冠文刑辩结硕果,成功辩护开新年一一杨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死缓

29.客户理性 法庭仁心 一一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非吸案争取缓刑

30.现货交易代理公司反向操作,构成非法经营罪 ——冠文刑辩团队成功辩护 | 改变罪名

31.一审不认罪被判处实刑,二审有可能改判缓刑吗?——从一起挪用资金案说起

32.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冠文刑辩再结硕果

33.切准辩点 精解法条 ——冠文刑辩团队成功为一起保险诈骗案无罪辩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