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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业主报名参选业委会候选人,筹备组以其拖欠物业费为由,排除其为正式委员候选人,是否违法?

 律赣州 2023-05-18 发布于江西

近期,有三四拨的咨询者咨询,拖欠物业费业主被限制参选业委会候选人,是否合法?希望我能够予以正面回答。

其实这些咨询者自己心中已经有了答案。他们几乎同时都在引用全国人大法工委观点:

从法律层面上说,欠物业费是物业和业主的合同纠纷问题;业委会参选是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

有的人不交物业费参选本身也是一种维权行为,同时业主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因此业主本身就可以参选,是否交物业费只是民事争议。”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是筹备组的法定权力。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候选人产生办法,并有权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换言之,欠费业主报名参选(自荐或推荐)业委会候选人,是业主的权利;但对于最终的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权力。如果筹备组认为欠费业主不宜担任委员候选人而予以排除,不构成违法。
从生活常识来看,同一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只此一家。对于绝大多数业主来说,物业公司服务水准,应该都是恒定不变的。
站在筹备组的角度,按时支付物业费的业主,报名参选业委会候选人,肯定比欠交物业费业主,明显会更适合担任业委会候选人。

小结:不准许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报名参选业委会候选人,违法;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列拖欠物业费业主为正式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不违法。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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