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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要求重新鉴定?

 赖建东 2023-05-18 发布于广东

需要一份有冲击力的律师意见、专家意见,及当事人的不懈努力。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非常权威,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提出质疑时,总是需要重新鉴定。那么,该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才能让他们重新鉴定呢?尤其是司法鉴定意见,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往往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具有“官方”属性在。而且,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公检法司之外的个人委托,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必须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或者选定,才能进行重新鉴定。

此时,该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才更加可能重新鉴定呢?我们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律师意见。律师提供非常具有冲击力、具有合理性的意见,提出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确实存在诸多错误的地方,必须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专家意见。仅有律师的意见,往往说服力不高。办案机关倾向于认为,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说的都是专业性问题,司法鉴定人、会计师是专业人员,他们对专业问题的看法当然要比律师对专业问题的看法更加可靠。因此,律师还需要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反驳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这效果就非常好。对法院来说,鉴定意见、审计报告是专家出具的靠谱意见,但是,又有其他的专家来反驳鉴定意见、审计报告,那么,法院如何抉择呢?就有机会考虑,为了稳妥起见,对专业问题再探究探究,重新鉴定、重新审计一下。
专家意见的呈现形式,可以是专家证词,可以是专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如法医专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出具的审查意见),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经“平权化”,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实际上,《专项审计报告》的委托主体是没有限制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直接绕开申请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的程序,直接自行委托进行审计,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律师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重新审计,就需要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并支持重新鉴定。与此同时,还需要发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高沟通的效果。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找不到办案人员的情况,或者办案人员不愿意沟通的情况,这种情况其实也比较好解决。那就是通过投诉信访、在领导接访日去要求接访等方式,让司法机关内部要求办案人员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沟通。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沟通方式。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当事人一直都想要找法官沟通,但是,很难打通电话,打通电话之后,接电话的助理也以法官不在、法官开庭、法官外出等各种理由拒绝。于是,当事人在领导接访日去接访窗口,跟接访的法院领导说明情况,并提出与经办法官沟通的诉求。接访的领导马上当着当事人的面,打电话给经办法官“XX,你办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叫XXX过来找你了,你来处理一下。”于是,法官马上带着案卷档案下来会议室,认真了解情况,记录当事人的诉求,当面提出解决方案,事情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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