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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认定及其赔偿标准

 随手一阅 2023-05-20 发布于浙江

行政赔偿案件日益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难点”。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秉持充分赔偿原则和权责相统一原则,在无法通过鉴定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情形下,可采取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的裁判方式。

1.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而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产生的则是行政赔偿。相较于前者,后者兼具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填平补齐和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如果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但获得的赔偿低于补偿,恐怕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救济。因此,法院应秉持充分赔偿原则和权责相统一原则,确保行政赔偿的标准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以此平衡各方利益与责任,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司法善意。这也是行政赔偿由“适当弥补原则”转向“充分赔偿原则”的时代发展趋势。

2.鉴定客观不能的,法院可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酌定

房屋等财产损失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估,故法院往往通过委托鉴定确定财产损失的金额,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性。但类似的行政赔偿皆发生在强制拆除之后,鉴定具体要素缺失,鉴定已客观不能。有鉴于此,法院可综合具体案情,通过向相关有专业知识的人询价并对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做相关了解和咨询等予以综合酌定。询价虽是一种不充分的主观的似真推理,但经过多方走访、多形式的了解与咨询,其最终结果的可采性还是比较高的,因其有客观的参照标准,即与案涉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无奈”下的询价,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而受到减损。

3.对于特别赔偿请求,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并穷尽举证能力

在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徒有行政行为违法不足以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合法财产遭受损害也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依据,且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此时,原告往往会提出因行政机关强拆的原因导致其无法举证,该举证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确实,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选择对被征收人权益最小的侵害方式进行,即使行政机关出于尽快完成相关征收或征用事宜而采取违法强制拆除方式,也必须对被强拆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应支持。法院应当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对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进行严谨细致的认定。尤其是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正常市场价值的物品损失,原告应对损失事实提供证据并穷尽举证能力,如果原告不能进行初步举证,则应推定损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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