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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邹*等与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屋顶的花太狼 2023-05-20 发布于江苏
{'state':'ok','message':'','special':'','vipMessage':'','isLogin':0,'errorCode':0,'data':{'court':'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title':'宗*、邹*等与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no':'(2018)苏01行终636号','uuid':'54a816140bd811e9a8b47cd30ae00894','url':'http:\u002F\u002Fwenshu.court.gov.cn\u002Fwebsite\u002Fwenshu\u002F181107ANFZ0BXSK4\u002Findex.html?docId=a315330b87994ffca354a9c400d3629c','doctype':'行政判决书','lawFirmList':[{'title':'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077536580'},{'title':'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307960315'},{'title':'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www.tianyancha.com\u002Fcompany\u002F3279646335'}],'judgetime':'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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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宗*、邹*、房华共同负担。\n本判决为终审判决。','title':'案件结果'},{'text':'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title':'裁判日期'}],'lawList':[],'casetype':'行政案件','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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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邹*等与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一审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南京市××邺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中国石油新城科技园加油站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中石油南京分公司建设新城加油站项目,项目地点位于建邺区牡丹江街和泰山路交叉口新城科技园C-12地块,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2016年11月25日,中石油南京分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建邺区牡丹江街和泰山路交叉口新城科技园C-12地块的3007.6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56年11月27日。2017年1月,市规划局在网站、规划公示厅、项目建设现场对中石油南京新城科技园加油站新建项目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6日。2017年3月8日,市规划局作出《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审定意见通知书》,原则同意中石油南京分公司就位于南京市××邺区中石油新城科技园加油站的规划设计方案。2017年4月6日,中石油南京分公司向被告市规划局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就中石油南京新城科技园加油站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新城加油站总平面设计图、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2017年4月13日,市规划局作出建字第3201052017102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规划许可证),上诉人不服涉案规划许可证,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市规划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建字第3201052017102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市规划局承担。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规划局作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具有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案件事实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三)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中石油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根据中石油南京分公司提供的申请和市规划局既有掌握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宗*、邹*、汤*、房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宗*、邹*、汤*、房华共同负担。

上诉人宗*、邹*、房华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公示违法。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违法。根据《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宁规字[2010]369号)第六条规定,公示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其中,不临道路的,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中设置,案涉加油站不临道路,设置在封闭的工地内,门口有门卫,出入需要登记,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根本无法进入封闭的工地内。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0可知,被上诉人进行批前公示的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6日,即农历大年二十九至大年初十,这段时间为春节放假期间,工地放假、大门紧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根本无法进入封闭工地内,了解公示内容。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违法。根据《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宁规字[2010]36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包括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主要形式是:在公众展览场所或者平面媒体展示规划展板;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上传建设项目公示资料,以上三种方式应同时进行。因此,诉人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的批后公示,应当通过三种方式公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无法证明进行公示的时间、公示地点、公示期间,也无法证明公示的结果。二、地铁7号线已经由高架调整为地下,但涉案规划许可证并未进行调整,明显违法。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轨道7号线仍为架空,但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959号),早在2015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明确南京轨道7号线铺设方式为地下。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共提交了四项申报材料,被上诉人基于与事实不符的总平面图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三、被上诉人在案涉加油站未取得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建设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南京市加油站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宁商运[2016]807号)第九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建设加油站的批复,为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案涉项目未经商务部门批复。四、作为涉案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关于中国石油新城科技园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违法。该份批复上的南京市××邺区环保局错盖公章、公示违法。上诉人已就上述批复提起诉讼。五、案涉加油站项目备案通知书已失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7中显示,该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是起计算,该备案通知收的签发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目前已失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涉案规划许可证违法;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观点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审理中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中石油南京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词,其在审理中述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核认证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系南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中石油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根据中石油南京分公司提供的申请和市规划局既有掌握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三)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中石油南京分公司在申请办理案涉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建邺区牡丹江街和泰山路交叉口新城科技园C-12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建筑类)、建筑规划控制指标汇总表、单栋建筑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设计报审表、《关于中国石油新城科技园加油站项目备案通知书》(建发改[2016]012号)等材料,市规划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规划许可证的批前、批后公示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宁规字[2010]36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应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阶段进行。需要组织听证的,不受10日限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主要形式是:1.在公众展览场所或者在平面媒体展示规划展板;2.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其中,临道路的,在临路一侧的围墙设置;不临道路的,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由规划主管指定专门位置进行公示;3.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上传建设项目公示资料。以上三种方式应同时进行。本案中,案涉规划许可证批前于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6日在南京市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出入口、市规划局的网站进行了公示,案涉规划许可证批后也作了相应公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进行批前公示的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6日,即农历大年二十九至大年初十,此时间段为春节放假期间,工地放假、大门紧闭,社会公众根本无法进入封闭工地内了解公示内容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宁规字[2010]369号)第四条、第六条对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时长、公示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公示须扣除节假日等,且《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须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各级政府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也能保障上诉人的知情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述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地铁7号线已经由高架调整为地下,案涉规划许可证未予调整而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向市规划局××了××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中石油积善加油站项目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的复函》(宁地铁函[2016]386号),上述复函中明确了地铁7号线与案涉加油站的位置关系,也载明地铁7号线目前正处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随着研究的深入,线站位有局部调整的可能。市规划局依据当时材料作出案涉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加油站项目备案通知书目前已失效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以其作出时所依据的相关材料为基础。《关于中国石油新城科技园加油站项目备案通知书》(建发改[2016]012号)2016年3月29日下发,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案涉规划许可证作出时为2017年4月13日,当时上述备案通知尚在有效期内,市规划局依据上述备案通知作出案涉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宗*、邹*、房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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