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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5-22 发布于吉林

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有规定,但是《公司法》并未针对一人公司的担保制度做出任何的规定。

下面就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讲讲“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


理论怎么说?

首先,有一个问题“一人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吗?”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在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第二款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没有提及股东决定。第三款还补充说了,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表决,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本身就是实际控制人,因此也没有表决一说。

因此,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明显将“一人公司”排除在外了。

对于这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存在“允许说”、“禁止说”、“立法漏洞说”以及“限制性允许说”的观点。

这个争议直到2020年12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可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

不过,与此同时也提示了法律风险。就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之后,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如此,一人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向一人公司主张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又还是如何?

个人认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从法人的独立性的角度而言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实务中,如果是被担保公司,让一人公司提供担保并不是最优选择。

一个人公司的担保,虽然从公司法的角度而言,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现实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问题非常常见。

如果母公司无法清偿债务,难道还希望其子公司可以清偿债务吗?因此这种担保多数会流为形式。

因此,对被担保公司而言,充分尽调债务人的财务状态,如果债务状态不好或者趋向不好,建议不同意其全资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最好让其提供抵押物或者保函等其他形式的担保,从而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当然,如果是现金流较好的债务人,则风险相对较低,因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高。

反过来,如果你是债务人,也可以分两种情况去思考问题。

如果自己的财务状态不好,那么可以让子公司来提供担保,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空间。

如果自己的财务状态很好,建议不要让子公司来提供担保,因为这样会导致人格混同,从而背负到子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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