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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将民事枉法裁判罪纳入监察委立案管辖

 智慧商城 2023-05-22 发布于山东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必定快速增长,伴随的民事枉法裁判也将剧增。

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腐败主要体现在民事判决不公。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关注度,可以反映目前民事枉法裁判的情形不少。如何有效减少民事枉法裁判?

相应的措施就是,建议将该罪名的立案管辖权从人民检察院转归监察委。

一、目前的基本情形

(一)目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有14个。

1、其中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罪名就有3个,分别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其余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我们发现:后续11个罪名不常见,相对而言,也不容易诱发,假设出现了该类犯罪也容易立案。因为,犯罪结果已经完全呈现了。但是,民事枉法的情形却恰恰相反,其涉及的犯罪行为被有效的法律文书遮盖了。

3、将常见的民事枉法行为与不常见的释放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情形归为同类,必定会漠视民事枉法行为的存在。

(二)检察院的侦查力量存在偏弱的情形

1、在2018年之前,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培养了很多优秀的侦查人员。随着监察机构的设立,大批的侦查人员已经从检察院转隶至监察委。检察院的侦查力量明显下降。

2、部分检察院已经出现了全年未予立案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情形。主要原因是:释放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案件未发生。

由此引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现了慵懒、不积极、不敏锐的负面情形。

3、基于上述负面情形且基于有效判决文书的掩盖,大部分控告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线索自然被忽视了,进而导致真实的民事枉法裁判罪犯罪分子脱逃。

二、目前的制约力度有限

(一)处罚结果过于绝对

1、目前,民事枉法裁判罪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

立案侦办是什么意思?那是指针对犯罪,并非针对违纪。

2、自然,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将不会刑事立案。但是,不予立案侦查,您岂会知道他人是否不构成犯罪?

这种矛盾的逻辑,就会直接影响该种案件的查办。因为,中间缺乏第三种缓冲的情形。

(二)举报人难以提供明显的犯罪证据

假设举报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因为受贿而枉法,举报人岂会向检察院举报枉法行为?当然是直接向监察委举报法官受贿罪。

(三)制度存在逻辑障碍

1、敢于民事枉法裁判的人,必定精通该罪名的防范与狡辩。

2、若人民检察院对某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进行立案侦查,该法官必定会狡辩:假设我有枉法裁判的情形,你检察院为何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抗诉?既然你不认为该民事案件存在判决错误,你凭什么追究我的民事枉法裁判罪?

3、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如何回应?确实有难度。

(四)博弈力量不对等

1、检察院不对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侦查,不一定有压力。

2、检察院若对某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侦查,该人将会不计成本、不计后果、穷尽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周全。

由此可见,检察院也为难呀。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要点,若不改变目前的情形,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不易被制止,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关注度将会企高。

三、转归管辖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法官在从事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当然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2、法官存在民事枉法的过程中,当然是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情形。

3、缺乏非法利益驱使的枉法行为,是业务不精或业务不称职的行为,应当被罢免法官任职资格。但是,绝大多数的民事枉法行为均系基于非法利益的驱使所致,违背了廉政、廉洁、公正,侵犯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4、《刑事诉讼法》并未限制对民事枉法裁判罪纳入监察机构立案管辖。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将民事枉法裁判罪纳入监察委立案管辖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由监察委管辖可以实现举报控告效果

(一)举报人控告人的心态

大部分的举报人控告人并非真心想致涉嫌枉法的人员判刑入狱,其不至于那么狠毒。其初衷是为了依法获得一份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目前无有效途径追究枉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情形下,唯有以控告、举报的方式追求枉法人员的民事枉法裁判罪。

(二)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心态

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完全评估了相应的举报控告难度,初步认为:以现行的证据与途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较低;其再认为:在自己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就是合法的。固然,其对于继续民事枉法的行为有恃无恐。

(三)假设有第三种方案“不犯罪,但属违法、违纪,需要被处罚”,则:

1、法官将会惧怕,因为,其通过枉法获利的方式将会被打破。其无必要不计成本、不择手段维护自己“不入狱”。

2、执法者的心理压力将会降低、社会阻力也会降低,可以更好依法贯彻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3、举报人控告人可以实事求是举报控告,无需被迫夸张论述法官如何严重犯罪。

(四)监察机构确实有多种处置方案,完全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隐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小结:

目前,针对民事枉法裁判的控告与举报只有一种方式,即: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民事枉法裁判罪。该行为属于高度绝对的冲突,在相互的博弈中,举报人控告人明显处于弱势;该种弱势引发的后果是:人民群众痛恨司法腐败以及民事枉法行为将会继续发生。若依法将民事枉法裁判罪纳入监察机构管辖,将会明显改善举报控告的效果,民事枉法行为将会得到合理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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