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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解释

 lilx005 2018-05-06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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