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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错判、枉法裁判均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智慧商城 2023-07-23 发布于山东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

1、赔偿请求权人主体适格。

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3、国家机关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4、已完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5、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五、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 :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 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七、民事案件错判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民事案件错判不能申请国家不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三种情况,而不包括民事错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八、遇到民事错判应当怎么办?

一、遇到错判的案件时,如果是你认为错判了而且是一审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是终审的,那么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也就是申请审判监督的程序来对错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二、如果法院确实错判,而且判决结果对自己和家庭的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赔偿,案件属实时国家会酌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民事枉法裁判的定义 :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8)最高法委赔监114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 : 张在平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在平因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错判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粤委赔4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张在平以民事错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广州中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广州中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1法赔13号决定,认为错误判决不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张在平的赔偿申请。

申诉人张在平不服广州中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1法赔13号决定,向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为:广州中院在其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中,法官违规违法判错案,应对错案赔偿损失30万元。

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58号及(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查明,张在平原是王老吉公司的经警,其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获取,没有工资单,也无需张在平签名确认,张在平工资发放至2013年4月30日。

2014年3月10日,张在平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老吉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工资差、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主管领班费及梅州佛山车费。2014年6月9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字[2014]115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张在平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还告知张在平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张在平不服上述裁决并根据指引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王老吉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差、加班费、主管领班费、车费及精神损失费。南沙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案予以受理,并追加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人才中心)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在平在王老吉公司工作期间与王老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张在平要求赔偿的工资差额、加班费、车费及出差生活补贴的主张理据不足,而张在平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属侵权责任纠纷,与本案的劳动争议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不予处理。基于上述认定,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在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在平不服该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广州中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58号民事判决,认为:第一,关于张在平二审提出要求王老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张在平在原审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第二,关于张在平上诉提出将南方人才中心不作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王老吉公司在原审申请追加南方人才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将南方人才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关于张在平上诉主张王老吉公司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出差生活补贴、加班费和车费问题,对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认定予以确认。第四,关于张在平上诉主张王老吉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差额10000元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王老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承担证明张在平应领取的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老吉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有张在平签名的工资台账证实张在平的实际工资数额标准,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院采信张在平该项请求的上诉主张,王老吉公司应支付张在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综上判决:一、撤销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王老吉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张在平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三、驳回张在平其他上诉请求。

2014年12月8日,张在平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王老吉公司补发双倍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工资;赔偿维权费及车费。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14]379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张在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其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在平不服,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老吉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南沙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南法民初字第58号案予以受理。该院审理后认定,张在平提出上述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年的时效,遂驳回张在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在平不服该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25日,广东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11号民事裁定,驳回张在平请求对(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2016年9月2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监(2016)27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不支持张在平对(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的监督申请。

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张在平以民事判决有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事项,故广州中院决定驳回张在平的赔偿申请正确,张在平认为涉案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张在平的国家赔偿申请。

据此,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粤委赔4号决定,决定如下:驳回张在平的国家赔偿申请。

申诉人张在平对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粤委赔4号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事项为:不服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粤委赔4号决定,要求广州中院赔偿劳动保障诉讼损失费300000元、渎职侵权费300000元,诉讼成本与误工费3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合计1000000元。

其主要理由为:申诉人诉王老吉公司劳动争议案即(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6258号案件,被告王老吉公司违法用工,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天12小时工作。广州中院在办案中渎职侵权,采用《民事诉讼法》56条、132条规定强行追加第三方南方人才中心,伪造劳动合同参与虚假诉讼,违法裁判,干扰司法公正,造成申诉人劳动所得与诉讼损失无法挽回。广州中院(2016)粤01法赔13号决定和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粤委赔4号决定系枉法判决,对法院判错案没有赔偿,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判错案,公民有权申请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在平就其与王老吉公司因工资差、休息日加班费等费用争议提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理,从实体上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即王老吉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有张在平签名的工资台账证实张在平的实际工资数额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张在平该项请求的主张,责令王老吉公司支付张在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其后张在平提起的要求王老吉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民事诉讼并未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且最终广东高院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以上均证明目前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广州中院作出的两份二审民事判决,并没有新的民事判决出现,不能证明生效判决错误,亦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违法审理。

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申诉人张在平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张在平的申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就要求其务必公平公正,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依法行使职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从更高程度上要求法官对案件秉公裁判,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践中,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遇到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怎么办呢?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有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有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有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

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

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有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有意为之;

第三,存在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

第五,具有情节严峻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峻的结果。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有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峻相结合。

(3)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徇私枉法;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峻损失;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枉法裁判的救济途径 :

对于枉法裁判行为引起的错误裁判结果,可以采取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办法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构成枉法裁判的,可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或刑事举报程序寻求帮助。

1、纪检监察程序。针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裁判法官所在法院或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各级法院设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网站,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还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举报。除了向法院内部举报外,还可以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同级的纪委或人大举报。

2、刑事举报程序。枉法裁判行为若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举报,由控告检察部门移交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向检察院举报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时,应携带相应的证据材料:枉法裁判的事实书面材料、枉法裁判所形成的裁判文书、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包括错误材料、正确材料),有时还包括法官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 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治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5)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还可以向纪委举报。

(6)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

第一,有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第二,有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三,在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定导致枉法裁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有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有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峻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峻,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纪委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举报。当然,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7)举报电话 :

司法服务热线:12368。“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通用的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当事人在本地的,直接拨打“12368”;在外地的,需拨打“本地区号+12368”。

12368司法服务热线服务内容:

案件信息查询、信访信息查询、诉讼程序及办事程序咨询、联系法官、接收执行线索举报、接听意见建议及对法官队伍作风投诉举报。

最高法院:民事错判、枉法裁判均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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