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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民事合同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5-23 发布于吉林

观点

政府属于民法典中的机关法人其完全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一方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次会议纪要内容如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可由双方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最后会议纪要可由行政机关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磋商具备作为合同基本内容的主体标的履行方式等三要素并未体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认定会议纪要系民事合同依据民事合同主张权利

分析

一、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的判断标准

会议纪要通常是记录会议或磋商谈判的过程和所达成原则性意见会议纪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要看会议纪要是否包含合同的要素如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及具有可执行性等条件。《民法典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关于会议纪要的性质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要从其形式和内容进行分析如符合民法典464条的规定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则应被认定为合同会议纪要不能仅因为其名字就被视为政府内部文件而不被认定为合同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取决于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而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以平等主体身份对具体合作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充分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且该内容是明确且可执行的此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会议纪要具有合同效力应当被作为合同看待总之对双方平等主体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并达成合意的会议纪要是民事合同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与民事合同具有很多相同点关于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六点第一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二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不能约定仲裁而民事合同既可以约定管辖也可以约定仲裁第三行政协议签订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第四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平等且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第五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其可撤销情形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可撤销情形的规定而民事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则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第六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审理民事合同案件则只能适用民事法规范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2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3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等行政优益权

三、民事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第16条第1款规定了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内容从该条规定来看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典型体现为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有突破合同约定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不需要征得协议相对人的同意而可以单方行使这与民事合同注重尊重契约合同自由等精神是不同的政府一方行使行政优益权后协议相对人仍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民事合同的变更主要表现在民法典543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然双方协商变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方式的变更还包括依法律规定并通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进行变更民法典533条规定的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所以在民事合同中一般而言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单方面变更是无效的这也是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显然这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是不同的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行政机关既然选择以缔结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单方行政行为则应于缔结协议后切实避免再以单方行政行为径令协议相对方无条件接受权利义务变动如果出尔反尔不仅显失公平亦违背双方当初以行政协议而不是单方行政行为来形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意基础固然基于行政协议和行政管理的公共利益目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单方变更权或解除权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当作出单方面调整或者单方面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进行释明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尤为关键的是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合同法的框架之外作出的单方处置也就是说行政协议本来能够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只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人为地被变更或解除如果是因为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尚无行使优益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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