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期问题 ![]() 一、案情概要 ![]() ![]() ![]() 袁老板将一条船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袁老板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诉讼中法院发现该条船还有其他共有人。虽然抵押合同有其他共有人签字,但其他共有人的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查无此人,法院公告送达后,无人参与诉讼。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能否被确认? 二、裁判结果 ![]() ![]() 问题与讨论 ![]() 一、再审法院之所以驳回银行的诉请,原因有二:其一,案件事实表明,案涉船舶还有其他共有人,且袁老板的份额未达三分之二。无权将船舶抵押。其二,银行未核实其他共有人的身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二、本案可否视为袁老板将自己的共有份额抵押?抵押合同中未表明份额抵押的意思,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银行不主张份额抵押。所以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请。 ![]() 案例索引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 281 号(2018 年 8 月 27 日) EN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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