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内重复参保
1、在校学生在户籍地和学籍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则只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2、参保人在两地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由本人确认保留常驻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3、在职职工在两地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确认参保人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参保人本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重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在A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又在B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应由本人确认保留一地医保待遇,停止另一地的医保关系。 5、在A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又在B地因入职新单位参加了当地职工医保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6、在两地都办理了医保退休,应由本人确认保留一地医保退休待遇,停止另一地的医保关系。 7、在A地办理了医保退休后,又在B地继续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应暂停在职职工医保关系,保留职工医保退休关系。 二、跨制度重复参保 1、参保人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则保留职工医保。 2、在A地办理了职工医保退休后,又在B地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关系,保留职工医保退休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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