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个人合伙在合伙协议解除后终止(退伙),如清算中无法对合伙审计,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承担不利后果,并返还他人80%投资款。 裁判理由:契约型合伙与《合伙企业法》46条规定的情形不相符,不能适用本案。财务资料反映出该会所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影响合伙合同目的实现。合伙协议解除,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陆晓红应返还张家良投资款430万元的80%。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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