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受害人针对其误工费一审虽举证了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上并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侵权人对此不予认可,故加盖村委会印章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考虑到受害人于2020年10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在此之前于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4日曾因肿瘤住院治疗。虽67周岁年龄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并不少见,但鉴于受害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在事故发生前不久才行脑肿瘤切除术出院,一审法院按照正常标准支持误工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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