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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要点分析(四)

 隐遁B 2023-05-2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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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前还款时的利息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人提前还款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则借款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前偿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借款期限,则借款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随时返还借款。此种情形不属于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出借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则此合理期限就相当于借款人的履行期,借款人在该期限前返还借款,应属于提前偿还借款。
关于提前偿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通常不以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活动和收益来源,因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通常不会给出借人造成额外的损失。这是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根本区别之一。基于此,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处理:首先,原则上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需要承担的责任,应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借款人需要赔偿损失的,应慎重认定出借人是否受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并由出借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因提前收回贷款而获得收益的,还可以适用损益相抵的规则对这部分收益进行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借款人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结合出借人的具体损失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借款人只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对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数额应分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借款日至部分还款日,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第二阶段为部分还款日之次日至约定还款日,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在有息借款中,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此部分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施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修正)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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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间借贷案件,债权可以继承吗?

可以。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继承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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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父债子还吗?

若借款人死亡的,借款人的子女有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还款责任;如借款人无财产可供继承或借款人的子女放弃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
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父债子还,借款人死亡后,只要他存在遗产,继承人继承该遗产后,就要用所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合法债务以及应当缴纳税款,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选择自愿偿还。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父债子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具备以下特点:1、债是合法的;2、继承人以继承为前提;3、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当以取得的遗产的实用价值为限,依法支付继承人应当支付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十三、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了,借款人不还钱时保证人应怎样承担还款责任?
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捺指纹,视为其与债权人达成了保证合同的合意并接受了保证条款,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其作为保证人需要履行保证义务。
一般保证是什么?跟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1. 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履行债务。用通俗的话来说,借款合同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债务人还款。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之后,发现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款,此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的责任。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经起诉或仲裁而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拒绝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一般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

2. 连带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相比于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更加重大。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还款;此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够行使上述拒绝的权利。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之后,有权再向债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如保证人在还完钱之后,可以再找借钱的人要回来。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11日实施]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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